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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September 14, 2023

筆記Natura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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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blog, conservation, ecolo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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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記Natura 2000

建置Natura 2000生態網絡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歐洲瀕危或易受脅生物或棲息的長久存續,其實施的方式是依據歐盟棲地指令(Habitats Directive)及鳥類指令(Birds Directive),由成員國分別指定特別保育區(Special Areas of Conservation, SACs)及特別保護區(Special Protection Areas, SPAs),這些保育區或保護區串連起來就成為一整個網絡。


特別保護區的指定是依據鳥類指令規定的科學準則,例如具備受脅物種1%族群量,或者具備國際重要濕地準則。特別保育區則是依據棲地指令附錄所規定的自然棲地型態或重要物種來加以指定。


Natura 2000並非那種排除人為活動的嚴格管制保護區,雖然此網絡內有嚴格保護區,但大部分仍包含私有地,因此需要考量人類活動如何與自然生態兼容並蓄。因此成員國必需確保棲地管理的永續性,也就是必需兼顧其生態性及經濟性。

Natura 2000 https://ec.europa.eu/environment/nature/natura2000/index_en.htm

Monday, February 18, 2019

國際濕地公約僅向締約國大會負責?

國際濕地公約法律文件存放在UNESCO,但國際濕地公約並非UN或UNESCO系統下的環境公約,它僅向締約國大會負責。它視自己為一種國際非政府組織(INGO)?
#wetlands #Ramsar

https://www.ramsar.org/document/ramsar-information-paper-no-2-what-is-the-ramsar-convention-on-wetlands

Ramsar Information Paper no. 2: What is the Ramsar Convention on Wetlands?

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 serves as Depositary for the Convention, but the Ramsar Convention is not pa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UNESCO system of environment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The Convention is responsible only to its Conference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COP), and its day-to-day administration has been entrusted to a secretariat under the authority of a Standing Committee elected by the COP.

http://ramsar.rgis.ch/cda/en/ramsar-about-faqs-what-is-ramsar/main/ramsar/1-36-37%5E7718_4000_0__

Ramsar > About Ramsar > Ramsar FAQs

What is the Ramsar Convention on Wetlands?

10/08/2009

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 serves as Depositary for the Convention, but the Ramsar Convention is not pa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UNESCO system of environment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The Convention is responsible only to its Conference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COP), and its day-to-day administration has been entrusted to a secretariat under the authority of a Standing Committee elected by the COP. The Ramsar Secretariat is hosted by IUCN–The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in Gland, Switzerland.

http://ramsar.rgis.ch/cda/en/ramsar-about-parties/main/ramsar/1-36-123_4000_0__

Ramsar > About Ramsar > Contracting Parties

UNESCO serves as the depositary for the Ramsar Convention but has no other institutional role in the Convention's governance or legal affiliations.

Thursday, July 26, 2018

CEPA在實踐濕地保育法的重要性



國家重要濕地及濕地保育法研擬歷程

200512月內政部依行政院永續會決議,劃設台灣濕地及珊瑚礁分佈範圍。200610月內政部營建署邀集專家學者、部會代表及相關NGO團體成立「國家重要濕地評選小組」,進行國家重要濕地評選作業,選出75處「國家重要濕地」,2011年公告82處「國家重要濕地」,2014624日新增第83處,其中「國際級」濕地2處、「國家級」濕地40處、「地方級」濕地41處。同時,內政部營建署從2009年就開始連續3年委託研擬濕地法及相關法令,經過檢討修訂後送立院審查,「濕地保育法」乃於20136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自201522日起正式施行。


  • 201472日經總統令公布濕地保育法,預計一年後正式施行
  • 20148月至12月進行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確認
  • 2015128日由內政部公告曾文溪口濕地等42處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確認範圍
  • 201522日濕地保育法正式施行


濕地保育法第40條的爭議

濕地保育法第40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


以實際參與本法研擬及協商的重要人物的角度來看:
濕地保育法立法協商時,時任立委的邱文彥擔心未來濕地法正式實施時,是否會因為重新執行範圍公告,而讓已公告的全國重要濕地全面瓦解?於是特別增訂該法第40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第12條第1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其再評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分批公告,不受第10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賦予內政部可以抵擋壓力的法律依據,同時也等同禁止內政部趁施行前空窗期上下其手。

然而「營建署同仁私下戲稱濕地法第40條根本就是流氓條款、內政部預定在1月底前重新公告調整範圍後的重要濕地。」乃「在2015.02.02溼地法正式施行前的業務看守期間,逆向操作,企圖搶在1月底前,將早已劃定公告之國家級與地方級重要溼地範圍,無視溼地水系及生態系之完整性,恣意調整範圍,重新公告多處被剔除範圍的國家重要溼地範圍調整的公告,明顯越權亂紀。」(惜根台灣協會)


前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組長張維銓表示:之所以制訂40條,是怕現有這些珍貴濕地有所損失、衝擊。無論是法規會或法務部都認為此條文具有擬制效力,由原來的行政公告直接銜接濕地保育法是沒有問題的(環境資訊電子報,2015/2/2)。就行政單位而言,擔心的是程序上的問題,而且也瞭解到地方政府及民眾對劃設國家重要濕地的疑慮,因此於2014年分別就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所在地召開說明會,重新範圍確認,才於2015128日公告確認後的範圍。此舉也召致保育團體的批評。

內政部營建署上午在北門區圖書館舉行國家重要濕地–北門濕地(國家級)範圍確認說明會,邀請地方民眾、漁民及專家學者與會;但會議剛開始,就有與會民眾表達堅決反對劃設濕地,並認為中央做法是霸王硬上弓,根本沒有知會地方民眾,就把許多私有地劃入濕地範圍內。會議主持人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副組長歐正興試著解釋說明會的目的,但不被抗議民眾接受。隨後會場內的說明會布條被扯下、桌子也被推倒,一度由現場的員警出面維持秩序,混亂場面才沒有擴大。受邀與會的崑山科技大學環境工程系教授翁義聰尚未正式發言,就被多名民眾指責為「惡法」護航,隨後在員警的護送下離開會場。抗議民眾現場發起連署反對北門濕地劃設,最後會議不了了之。(中央社,2014/10/28 北門濕地劃設 說明會遭杯葛)

從評選重要濕地到公布濕地保育法過程的幾項問題:


  • 國家重要濕地在2006年由營建署發起評選時,主要是由民間團體、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遞件。
  • 因為是鼓勵性質,後續行動計畫也有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傾向支持且多多益善。
  • 評選時並沒有預料到會有濕地保育法,後來地方政府也對是否能管理這些濕地有疑慮。
  • 民眾絕大部分並不關心、不瞭解何謂濕地?何謂重要濕地?


濕地保育法的宣傳與溝通

濕地保育法的特性:1)強調資源明智利用,而非區塊保護。2)尊重現況使用,而非限制使用。且後續範圍確認及擬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時,濕地及計畫範圍也是以公有地為主,儘量避免涉及私有地,且儘量考量現況使用不受到限制或干擾。但民眾的反彈依然相當強烈,可參見保育利用計畫規劃過程及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再評定過程的衝突。

營建署從2009年投入38百萬元,補助並整合縣市政府、民間環保團體以及在地社區的力量,推動「國家重要濕地生態環境調查及復育計畫」,後續持續補助,以100105年保育行動計畫總經費約16億,其中實際用於民眾宣導者約1千萬。106110針對國際級及國家級則編列約6億元經費,其中實際用於民眾宣導者應該也不會太多。

201472日公布濕地保育法後,實際站在第一線的民間團體一般而言依然是生態調查、志工培訓、導覽及講座,而在民眾的宣導、溝通、環境教育及意識提昇 (Communication, Education and Public Awareness, CEPA) 方面著墨不顯著。因此當民眾反對政府執行保育利用計畫及再評定時,民間團體只能指責政府施行不利。


惜根台灣協會 - 溼地保育法上路,真的是「錢坑法案」? http://www.tol-taiwan.org/35696389883489221205/1
環境資訊中心 - 內政部還有臉慶祝世界濕地日 http://e-info.org.tw/node/105225
環境資訊中心 -《濕地法》今上路 兼顧保育、利用 保護區更親人https://e-info.org.tw/node/105016
營建署  -  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 http://wetland-tw.tcd.gov.tw/

Monday, March 26, 2018

保護區與都市計畫隨想(稿)

重要濕地劃設過程的爭議與衝突

都市計畫面向

2008年地方政府辦理1-1及1-6號生活圈道路之開闢工程,台灣濕地保護聯盟、高雄茄萣生態文化協會及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向內政部營建署、高雄市政府及南區工程處等單位抗議,經會勘於10月23日作成4點結論,由於該生活圈道路系統新闢工程已發包施工,為避免影響整體工程進度,高雄市政府建議仍依現有都市計畫施作,至於「茄萣濕地」,則移請農業處勘查後妥為規劃。因此2008年12月由城鄉發展分署邀集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國有財產署、高雄市政府(相關局處室、景觀總顧問、茄萣鄉公所)、NGO團體(台灣濕地保護聯盟、高雄茄萣生態文化協會及地球公民基金會等)溝通,城鄉發展分署初步建議採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的方式,將1-1北側住商區(「茄萣濕地」A區)變更為「公園用地」(供濕地公園使用)。濕盟以往的策略是交換條件,意既以開發1-1及1-6號道路換取公12變更為濕地公園;地球公民則認為妥協代表失敗。

2012年3月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0783301號函公告實施「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配合設置濕地公園)」,變更住商區為濕地公園(公12)。然而原本都市計畫所規劃的1-4及2-1號道路依然存在,因此於2月亦同時召開「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部分道路用地變更開發方式)(配合一-4號道路開闢工程)」公開說明會。

高市府為開闢「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所規劃的1-4號道路,乃於2013年6月啟動「茄萣區1-4號道路(莒光路南段)開闢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這是依據2009年12月2日所修訂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條,道路之開發,位於國家重要濕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於重要濕地內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2013年7月3日公告濕地保育法,2015年2月2日正式施行,正式施行日起地方級重要濕地依法為暫定重要濕地,需重新評定。施行前的重要濕地及施行後的暫定重要濕地,是否需環評?乃另一個課題,但高市府不希望產生程序漏洞以及其他變數,因此搶先進行環評)

2017年3月1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085510號函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更工業區為公十四(與公十三同為茄萣濕地公園),原茄萣濕地範圍僅剩茄萣都市計畫範圍內的舊田區尚未變更為公園用地。

重要濕地面向

2013年7月3日公告濕地保育法,2015年2月2日正式施行,正式施行日起地方級重要濕地依法為暫定重要濕地,需重新評定。暫定重要濕地再評定而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評定,乃委由地方政府或公部門代為規劃;高雄市轄內有9處暫定重要濕地,因此由分署委託高市府規劃執行,而高市府再委託崑山科大於2016年啟動再評定程序。

2016年8月30日於茄萣區公所召開茄萣暫定重要濕地再評定公展說明會,高市府提出的規劃方案為:東側排除歷史建物(槍樓)所在地及私有地;西南側排除竹滬鹽田排水範圍(至東側堤線以東5公尺)及私有地;並考量都市計畫道路範圍,排除1-1號道路、1-6號道路及1-4號道路;範圍調整後面積156.39公頃;建議等級為地方級。其中鄰接崎漏的區域排除範圍是依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2-1號預定道路線劃,因此其劃設原則為排除既定道路。

因為爭議太大,雖然保育團體利用網路媒體、串連國際團體、遊說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委員,應該有很大優勢,但反對濕地讚成1-4號道路的是地方民意代表及里長聯誼會,對政府單位有很大影響力,因此無法定案。保育團體要求完整劃設(不切割),並提昇為國家級甚至國際級;居民代表則要求開闢1-4號道路,並拒絕濕地。

重要濕地與都市計畫

重要濕地屬於保護區系統(protection zone system)的一個類型,指定重要濕地後,依法需擬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分區管理重要濕地,其中核心保育區的管制強度相當高,因此在擬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時,會參酌現有土地分區,例如現有野生動物保護區會規劃為核心保育區,農業用地實際上有養殖行為時,則會規劃為其他分區,而既有道路設施亦會允許其修繕維護。亦既在不影響既有使用的情況上,保護自然資源。當重要濕地與都市計畫有矛盾時,應如何處理。目前看似依市府的方向來走,但未來仍充滿不確定。

情境一:完美評定
依原茄萣重要濕地範圍,排除1-1號道路。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將1-1號道路南側工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已規劃但尚未開闢的道路皆變更為公園用地;變更茄萣區都市計畫,將鹽田區變更為公園用地,或保留為鹽田區;評定為國家級或國際級,不讓市府隨意建設。這是保育團體希望的方案。

情境二:妥協評定
依既定都市計畫,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將1-1號道路南側工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但維持已規劃之道路。這是市府折衷的方案,既保留最大的公園用地,又能兌現對鄉親開闢道路的承諾;評定為地方級能讓市府保有自主管理權力。

情境三:失敗評定
保留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已變更之公園用地及茄萣區都市計畫鹽田區,其餘依都市計畫開闢工業區及道路。這比較近乎鄉親的要求(鄉親的要求是不劃設重要濕地,開闢1-4號道路,保有公共設施用地)。

後續
 

1-4號道路環評無法不面對黑面琵鷺等生物所造成的衝擊,因此2014年8月21日公告有條通過後,保育團體隨即於12月9日提起行政訴訟,並於2016年1月19日裁決高雄市政府敗訴,撤消環評決議。高市府於2016年3月2日廢止原審查結論,退回專案小組續行審查,隨之於8月31日再次通過環評,而保育團體再次提起行政訴訟。依照都市計畫規劃的道路很難開闢。

暫定重要濕地再評定卡在專案小組審查,委員們不願意背書。最後仍需有人扮黑臉,得罪某一方。

有趣的是,初始評選國家重要濕地時,主要是少數保育團體提交評選表單,透過遊說公部門爭取劃設重要濕地,但在濕地保育法公告後,有些重要濕地卻面臨在地居民的抗爭,部分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不得不縮減面積,而暫定重要濕地於再評定時亦不乏退場案例,公部門的角色立場相當微妙。保護區的劃設只要聽少數菁英及專家委員的意見就好,亦或需要取得公眾的認可。

  1. 都市計畫為規劃此區域之未來發展,而重要濕地(或任何保護區系統)則是為此區域保留可持續發展的自然(環境)基盤,都市計畫應儘可能配合重要濕地作調整。
  2. 都市計畫或任何保護區系統,在推動的過程,應依照民主程序,儘可能納入公民參與。然而必需瞭解到,在地公民並不一定完全支持保育團體的理想,這也是國際濕地公約積極推動CEPA的關鍵所在,沒有在地居民的支持,濕地保育行動會遭遇很大的困難。
  #茄萣濕地

Monday, January 12, 2009

預約百年後的大樹



在東京吉祥寺街道看到這麼一面牌子,上面寫著這棵樹到了「22世紀會是一棵大樹」,真是一面耐人尋味的牌子。後來陸續在幾棟民宅也發現這樣的牌子,有的甚至為了保存樹木而將圍牆打洞。

這個概念很簡單,卻很少人能領悟。無論是千年神木,或者百年大樹,都是從一株小苗開始長起;沒有這株幼苗,或者長成一人高的小樹,就沒有將來可以遮蔭的大樹。武藏野吉祥寺的這個作法,就是預約22世紀的大樹,若順利的話,到了22世紀,吉祥寺至少會有510棵百年老樹了。

那麼我們能否更進一步,為社區預約百年後的森林公園?在台灣任何一個社區,自主發動規劃一片或一串公園,從小樹苗開始種,預約二百年後,它將在23世紀成為百年森林公園。

其實,古蹟跟樹木都是有生命的,樹要從苗開始長起,古蹟也是從建造那一刻起,經過時光的淬鍊,才會變成百年古蹟;沒有建築物一生下來就是古蹟。一般人,甚至是學者專家,也免不了落入「年代」的迷思,就像中古市場裡的古玩攤,只懂得依據年代為變成「死物」的古董標價。他們不懂,建築物或樹木的價值,不在於年齡,而在於它們對這個社區或城市的意義。反過來看,只想蓋「維持十年」的建築物,那麼這座城市就永遠不可能「養育」一座百年古蹟。


我們再進一步看,樹木它除了是一個活生生的生命之外,要預約百年後的大樹或森林,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前人種樹,後人乘涼」,重點在於「種樹的人不一定享受得到」。

曾聽Milo L. Thornberry講過這樣的故事,一位80歲老翁種胡桃樹,別人提醒他胡桃樹需10-20年才能長出果實,他可能無法活著吃到果實,老翁回答:「我一生中都在享用胡桃樹而沒種過胡桃樹,為什麼現在我不播種,讓其他人在我死後可以享用呢?」


在什麼樣的情境下,我們會講出「為後代子孫」這樣的話?最簡單的答案之一,就是「家園」

我在花蓮聽過一個故事,在花蓮出生的內地人,於1945年後被迫引揚回日本內地,等到垂老之際,重回他所生長的老家,看到小時候那棵陪伴一起長大的樹還活著時,忍不住抱著老樹痛哭。一個老人,抱著一棵老樹痛哭的畫面,令人動容感傷。

看過一個口述歷史,跟著CKJ流亡來台的老兵,住在臨時搭建的眷村裡,一、二十年過去了,門窗壞了,盆景好幾盆,老兵感到痛苦,要不要修門窗呢?要不要種樹呢?是否我一種樹,就表示我想要永遠住下來,不再回去故土了?

家園就是那樣一個地方,雖然你只能在那裡住上頂多六、七十年,但你卻會想像你的子孫將會在那裡永續繁衍下去,而那裡的一草一木,也將會永續留存下去。



延伸閱讀

武藏野市 - 保存樹木の指定について

Sunday, September 14, 2008

從華盛頓到台灣



2005年4月台灣方面某政治領袖訪問中國,中國政府以大貓熊相贈,台北市動物園及六福村乃急於向農委會申請引進,到了2006年初農委會也開了審查委員會。就當時而言,主要是專注在保育問題以及申請單位之設備與能力,就貓吉拉就知,較少人談到華盛頓公約(CITES)及主權問題。今年總統選舉由KMT馬先生當選,大貓熊排除障礙,誓必飛來台灣,也開始有人談到CITES所產生的問題。

CITES是國際環境法,規範的是國與國之間保育類野生物貿易的問題,實在跟ROC/台灣的主權無關。但問題就在於,當局要不要援引這條公約,就已經表達出其對ROC/台灣的主權的看法;要援引,就是兩國(國際事務),不援引,就是一國(國內事務)。比較適當的作法,就是直接以在地保育為由,決議不適合引進,而不要去牽扯到CITES,就不會有立場表述的問題。馬先生當局決定引入,然後找到國貿局放水給中藥商的漏洞,依然是規避了CITES,也就清楚地表達了其有關主權的立場(兩岸事務,是國內事務)。

專研CITES的資深學者David Favre在1989年的著作裡,就已經談到台灣問題;他認為,雖然中國政府宣稱台灣為其一部份,但中國政府的統治並不及於台灣。David Favre會特別講出這段文字,主要是因為非洲犀牛角的盜獵猖獗,使得1987年CoP6大會宣誓要採取更積極的措施,而台灣正是主要消費國(區)之一。果不其然,1992年京都CoP8大會期間,NGOs遊說各締約國,擬對中國、南韓、台灣、葉門四大消費國發起制裁,中國政府抗議CITES這種將台灣視之為主權國家的作法,而美國則在1994年4月依據培利修正案對台灣進行貿易制裁。

問題出來了,台灣是個大問題,照中國政府的說法,CITES應該去找北京政府解決問題,但可惜的是北京政府的管轄能力不及台灣;當國際間要制裁台灣時,台灣也無法向國際申訴或尋求協助,怎麼辨?

在中國政府的首肯之下,只好以NGOs藉觀察員身份參與,包括由IUCN及WWF所支持的TRAFFIC,在台灣成立辨事處,以及由政、學菁英所成立的SWAN,挾帶國貿局及農委會官員參與CITES會議。這種模式自1992年以來,已經成為慣例,但重點在於,這些NGOs代表大會只能談跟CITES相關的議題,決不能牽涉到半點主權爭議,因此即使裡面有國貿局及農委會官員,也只能私下與各國進行業務交流。

有人會認為,以NGOs參與國際協商場域,是一大突破,其實這種突破是有限的。首先,無論TRAFFIC Taipei或SWAN International都是以國際NGOs的身份參與,就像我們也可以加入Ramsar Japan會員以參與Ramsar Convention大會;其次,大家心知肚明TRAFFIC Taipei或SWAN International裡的成員是誰,因此CITES秘書處已事先與中國政府達成共識,在沒有政治色彩的情況下,就不會提出抗議,也就是說,關鍵還是在於中國(我可以有政治色彩,你不行),很單純就是NGOs參與而已。在這麼委屈的情況下,參與之團隊還是作了許多事情,十分不容易。

「不給糖,就使壞!」由於台灣在當時是有名的壞孩子,因此偶然地得到了些許甜頭,但在其他國際場域就沒那麼幸運。關鍵之處,還是在於我們不瞭解「現狀」,究竟台灣與ROC的現狀為何?不瞭解現狀,如何設定Scenario?如何推演策略?

如果流亡到台北(不是流浪到淡水喔)的ROC,依然堅持一個中國、ROC是中國的合法政府這種自慰的想法,則無論你手槍打得再爽,國際間依然是以北京政府為中國合法政府。台灣當局就僅僅是台灣當局,並不是什麼國家,因此自覺自己尚不是國家,進而去爭取自己所希望的,去貢獻可以分享的,可能會比較適當些。前述TRAFFIC Taipei及SWAN International就是貢獻專業能力,乃更能得到CITES大會的肯定。

【延伸閱讀】

WWF: Giant panda

貓吉拉:淺談台灣引進大貓熊案(2006.02.25)
曾韋禎:藥用貓熊(2008.09.13)
台聯:貓熊違法來台 監院應究責(2008.09.13)

Thursday, July 24, 2008

綠色外交

台北的馬先生即將展開中南美洲邦交國訪問,雖口稱務實外交,然而以ROC的處境,能有多少務實,令人存疑,大概依舊是金錢外交(金錢援助),別無二法。這些承認ROC為中國合法政府的國家,全部都是發展中國家,這些國家極需經濟、社會的發展,因此才讓兩個「中國政府」得以展開金錢外交,只是在這種外交模式之下,ROC只有死路一條,因為北京政府作為中國全法政府已是大勢所趨,而且北京政府是專制集權政府,可以動用一切資源來打擊台北政府。

國際外交的方式相當多,同樣是用金錢進行援助交際,對這些發展中國家來講,其選擇性相當多,不必儘是聽任兩個「中國政府」你來我往。

PERSGA project

在聯合國底下,針對各國國家發展,全由聯合國發展署(UNDP)來推動。UNDP作為聯合國全球發展網絡組織,其目的在促進各國取得知識、經驗與資源,以協助其人民建立更好的生活。UNDP在全球166個國家與其政府及人民一起工作,面對來自全球及國家的發展挑戰,以建立各國自己的解決方案。當各國致力於發展在地量能時,他們可以得到來自UNDP及其夥伴們的協助。UNDP目前主要工作是在2015年達成千禧年目標(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MDGs),其中特別著重在效援助管理(effective aid management)及南方方案(South-South solutions)。其五大核心目標是:1)民主式治理 (Democratic Governance);2)減貧 (Poverty Reduction);3)預防危機及復甦 (Crisis Prevention and Recovery);4)環境與能源 (Environment and Energy);5)HIV/AIDS

UNDP提供一套國家發展的重點架構,發展中國家要得到實際的經費援助,就得依靠世界銀行集團(World Bank)及全球環境基金(GEF)。

世銀一開始的使命是協助二戰之後歐洲國家的重建,現在的任務則是資助發展中國家解決貧窮問題,提高生活水準。它的貸款工作的確也遭致不少責難,但是有關社會發展、環境保育等計畫項目,也是有可取之處。只是它的借貸對象限於會員國,因此只有中國的合法政府-北京政府可以借貸,不被承認的台北政府則僅可以對它進行研究。

GEF成立之目的,則是向UNDP、UNEP及世銀的會員國提供計畫經費及優惠貸款,所資助的主要都是用來保護全球環境,並促進永續發展的工作項目及計畫。GEF資助領域包括氣候變遷、生物多樣性、國際水域、抗沙漠化、臭氧層保護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特別的是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都是指定GEF當作援助管道。可惜,與世銀一樣,可以申請的單位都是會員國政府。

重點就在這裡,台灣當局與其聽任凱子外交,不如藉著邦交國,協助他們去向世銀及GEF申請計畫,然後共同合作去完成計畫。這種環保、綠色的外交方式,可以創造雙贏。

1. 對邦交國來講,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經費確實是十分迫切,但是除了金錢之外,永續的發展藍圖與政策才是長久之計。這對兩個中國政府來講,都是半斤八兩,除了銅臭之外,兩方都拿不出什麼具體方針。因此,與先進國接軌,直接向GEF與世銀申請計畫經費,瞭解先進國國家發展的作法才是上策。

2. 一項計畫,除了計畫經費之外,計畫的執行與評估也是重點。申請國除了拿到經費,透過世銀及GEF的審核與控管,可以讓申請國瞭解計畫設計、經費運用與借貸運作機制,這些都是一國進行永續發展量能建制的關鍵所在,也就是制度的建立。KMT流亡台灣時,連會計帳都不會作(請參考林炳炎《保衛大台灣的美援》),固故自封60年之後,我們都瞭解政府、學術界都是如何執行計畫的。因此,協助這些邦交國向世銀及GEF申請經費,同時也是讓台灣當局學習先進國的制度。

3. 台灣當局在國際場合上沒有練習場域,因此將逐漸地為國際社會所排斥。台灣可以提供高智識人才及經費,邦交國則提供申請資格,在申請、執行至結案過程之中,邦交國同時推動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並確保環境的永續性,同時學習先進國制度安排。對台灣而言,則在這個場域中學習、印證腦中的知識,並且磨練國際交流來往的習慣與技術,培養真正的國際視野,而習得的制度概念也可以用來改善台灣老牛拖車的制度。

4. 台灣除了提供邦交國自籌款之外,也可以提供經費給國內學術界及NGOs,讓有興趣的學者及NGOs可以到這些邦交國之計畫場域進行實際操作,並且與國外進行交流。不僅可以深化學術界的實力,也可以培養NGOs拓展能力。而且,由於台灣對國際組織已有相當研究,也可以讓參與的學術界及NGOs向邦交國提供建言,預先避免申請經費時的負面影響。

5. 台灣當局是站在協助邦交國推動永續性的國家發展,而非灑錢引誘邦交國貪污腐敗,因此可以贏得好名聲;而且實質上也是幫助邦交國人民改善生活、保育環境、深化永續性,十分正當。

台灣當局外交機關如果還是那套「增加邦交國」的信念,一定必死無疑,因為你再怎麼拼,還是拼不過「正牌」中國。與其灑錢,不如承認我們就是冒牌,我們就是沒有國際視野,我們就是需要練習、操作的場域,彎下腰來與邦交國一起向先進國學習。這就是「綠色外交」的精神所在。

【延伸閱讀】

Island Republic:新東北亞安全典範?遺失的三角關係?(2008.08.04)

Saturday, July 19, 2008

誌聯合國、台灣與永續發展座談會

2008年7月19日由新世紀台灣文教基金會舉行「聯合國、台灣與永續發展座談會」,興沖沖跑過去參加,地點依然是外交部訓練中心。感想如下:

1. 發表講演的是台大葉俊榮教授,他的《全球環境議題-台灣觀點》可說是瞭解永續發展思潮在國際上演變的重要書藉,其講演的前半部大抵是闡明這本書部份內容;由於時間不夠,因此後半部有關氣候變遷、全球暖化的部份就沒有講。與談人裡的許晃雄教授正好是氣候變遷的重要學者,而他的意見也是說明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的關係,因此葉許兩人剛好互相銜接。令我訝異的地方是,不僅葉俊榮台語講得好,連許晃雄也是一口流利的台語,雖然許在一開始就表示他沒有在課堂上用台語上課的經驗。

2. 許晃雄表示平常沒有用台語上課的習慣,引來聽眾發出不滿意見。對語言的堅持,也可以說是台派最主要的拘限之一。台灣是個多族群的地區,70's彭明敏就表示不分先來後到、四大族群都是台灣人。坐在台北捷運上,就是用普通話、台語、客語、英文廣播的;到了東部,理想上也應視地區用原住民語;未來,可能還會有不少使用東南亞語言的新移民。從溝通的便利性來看,能夠讓所有族群坐在一起討論的語言,目前就只有北京話(普通話)。現場與談人還有蠻野心足的文魯彬,他就聽不懂台語。

3. 對國家來講,人口也是永續發展的重要議題之一。台灣目前已進入高齡化、少子化的情況,面對座談會現場,同樣也是高齡化現象。跟上週由陳文成文教基金會在景美舉行的「人權之路新書發表會」一樣,與會來賓年齡在30歲以下的,大概不超過5人。我參加多次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舉辨的研討會、座談會,與會者多白髮蒼蒼,需旁人扶持方能入場者,亦3-5人之多。如此歲數,還在為台灣分憂,令人感佩;但是「老兵不死,只是逐漸凋零」,新世代的培養是相當重要的。

4. 對「制度」的研究與討論,仍相當重要。台灣有許多關於環境的法律與制度,但是執法能力不足,這種情形在1994犀牛角事件,來台的觀察員就已經提及。是否還需要訂定新法、建立新制度?例如溫室氣體減量法、氣候變遷法等等。現存法制的修正,例如環評法、國土復育法等等。

Saturday, May 31, 2008

誌2008全國NGOs環境會議

自2004年起,每年由環盟、主婦聯盟、荒野及台灣生態學會舉辨全國NGOs環境會議,這已經是第五年了,相當不容易,因此我也報名參加這場一天半的會議。

搭公車,轉捷運,再轉公車,然後走一小段路,花掉三個小時,終於到達會場。看到松山社區大學一堆警察及特勤人員,以及會場外包圍了記者與攝影機,原來新科總統馬英九先生特別現身致詞,我特別留意女記者們,結果沒看到特別漂亮的美眉。

阿扁前總統所屬DPP與社運團體有革命情誼,因此倍受來自社運團體的壓力,作了不少承諾。然而國家大事當然不只是社運所觀注的那些議題,加上弱勢執政面對KMT的焦土策略,使得阿扁前總統對社運團體的承諾一再跳票,直至下台。

與阿扁前總統不同的是,馬總統對社運團體並不感到壓力,KMT能再度執政,靠的是本身力量的再收編,其實大可不必理會這些社運團體。但是馬總統能親臨現場,並講演蠻「綠」的內容,顯示馬總統對形象不遺餘力。

讓我們回過頭來看議程:開場五個簡報,講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接著分成不同主題的場次,談綠色交通、非核家園、棲地保育、水患治理、水資源、公益信託、垃圾問題、立法遊說與環境訴訟八場。

環境NGOs能自動自發連續五年舉行全國性環境會議,相當不容易,但是仍有許多可待改進的地方。

一、會議屬性定位不明。會議的屬性可以有很多種,主要是提供平台,讓全國環境型NGOs共聚一堂,以1)討論彼此正在推動或研究的議題;2)佈告彼此領域的最新進度;3)串連目前正在推動的運動;4)藉會議以進行政策遊說等等。然而,由於參與的團體依然不夠全面,時間太過匆促,因此看起來只是把核心團體目前較觀注的議題拿出來作簡報而已,不夠全面,也不知會議目的何在。

二、會議組織無法定錨。據側面瞭解,這個會議並沒有固定的「場所」,也就是說,並沒有一個「資料存放處」,或者一個固定的「執行處」,因此能量難以累積;而且,會議的過去成果與未來目標也難以設定。

三、場邊活動浪費掉。除了簡報場次,加上環境資訊協會最擅長的票選活動,太過單調。會場外仍有相當大的空間,應該可以擺海報、擺攤等。不過,據側面瞭解,工作會議有討論過,由於人手不足,因此各團體不擺攤。但是依會議手冊記載,各單位參與人員有41名,人手其實是足夠的~

由於一聽完開場的五個有關氣候變遷的簡報,我就準備開溜了,因此我個人的觀點算是相當片面的。為何我一聽完開場就想溜,因為這五個簡報讓我有點枯坐乏味,其實只要播放高爾的「不願面對的真相」就可以了,搞不好還更精彩。NGOs大抵仍停留在宣示立場的階段,看不到NGOs的資源與權力(power)。

建議,NGOs應該要培養舉辨會議的能力,包括大型會議、研討會、工作坊等,研討會或工作坊應該經驗較為充足,因為申請計畫中這兩項是最容易寫的,但大型會議可能較缺乏。大型會議的重要性在於建立組織、串連網絡,而非立場宣示。其中以組織、制度的建立最為重要,才能將資源累積起來。

題外話,繼馬總統之後,新任環保署長沈士宏也發表了一些看法,針對CO2減量時程,他說他也同意,但仍需經過立法院的協商。有趣的是,馬總統於選前辯論,就承諾CO2減量要有時程,而且也說過讓KMT完全執政。現在馬英九先生當選了,KMT在立法院也佔3/4絕對多數,真正完全執政了,則沈署長必需要兌現馬總統的選前承諾,CO2減量時程(含可評量的指標)便是他的工作職責任,而且立法院也不再是問題才對。

題外話之二,有人談到京都機制,裡面有碳排放交易,結果有大老說:環保團體不應講市場機制~~環保團體這麼清高,不講市場,則自身生存都有問題了,如何去解決環境弱勢者的問題?例如最近因四川震災,有人就認為慈濟的行動造成磁吸,使其他團體的捐款受到影響。

Thursday, May 15, 2008

中國汶川大地震

5月12日下午中國四川省汶川發生規模7.9的大地震。

從(不)公平的角度看,當人類社會發生環境災害時,社會的組成所受到的衝擊是有所差異的,其中以窮人、弱勢族群、婦孺受到的傷害最為嚴重。就發展中國家的窮人而言,有許多是依靠生態資源討生活,當不永續的竭澤而漁、破壞生態環境,則不僅得不到日常維生所需,也容易受到脆弱環境的反撲,變成環境災民、環境難民。

就這次四川汶川震災而言,我們看到了經濟發展的果實,未能公平地分享給所有人民,特別是弱勢族群。例如地震中倒了許多學校,但政府機關只傳出一棟大樓有災情,才發現學校都是偷工減料、不堪一擊,也就是俗稱的「豆腐渣」建築法,救災者從倒塌的教室裡發現堆滿了孩童屍體,令人鼻酸(令人崩潰的豆腐渣)。

再回頭看這次地震震央,是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東南角的汶川。阿壩以觀光旅遊聞名,單世界自然遺產就有九寨溝、黃龍及卧龍大貓熊保護區,僅2003年的觀光就收入21億人民幣。就人口組成而言,阿壩自治州的藏族52.3%、漢族26.6%、羌族17.7%、回族3.2%,但汶川則是漢族46%、羌族34%、藏族18.6%、回族1.3%。汶川東邊的北川是最嚴重的區域,一夕間夷為平地(消失的縣城-北川縣),這個北川縣指的應該就是綿陽市北川羌族自治縣。據說已有7000名百姓罹難,北川中學倒塌,造成1000多名師生被活埋。就照片來看,具相當程度都市化,推測人口組成應類似汶川,以漢族居多。

我們無法得知,這次震災裡,各族群的分佈及其生命財產損失的嚴重程度;但是政治敏感似乎已經發酵,日媒就認為,由於拉薩藏族示威運動,造成中央政府的顧忌,因而婉距了各國的救援行動(川區藏人多,中國顧忌),一直到15日中午,中國政府才首次同意日本救援隊進入災區,但已經過了黃金72小時。(另外,也可能牽涉到核武,請參見雲程

目前尚有許多災區沒有消息,也無法進入,我們所看到的網路資料,大抵是交通可及的地方,例如都江堰、北川。缺乏資料地推想,經濟開發區域的衝擊應該相當大,尤其是開發區裡面的弱勢族群,至於偏遠少數民族聚落,可能就兇多吉少、自求多福。當然,若能運用GIS,將經濟開發、生命財產損失、族群分佈套疊在一起,應該可以得出不少結果。

二、就政府量能(capacity)而言,中國天災人禍時有耳聞,理當累積不少經驗,並且建置了許多因應制度,包括防災應變體系、標準化作業程序、組織動員系統等,也就是政府危機處理能力的建置,因此中國政府的救災量能應該相當充足才對。不知是因為對本身救援應變系統的自信,亦或是政治考量,中國政府並未於第一時間讓具有經驗與專業的外國救援隊伍進行協助,包括台灣的救援隊伍。(黃金時間已過,國際救援准行

政治考量的說法有其可信度,以921地震、SARS及WHO的經驗,中國政府漠視台澎金馬居民的生命,堅持北京政府說了才算,至於受到生命威脅的人民,則「誰理你們啊!」對台灣如此,對其人民亦是如此。(人道?

令人遺憾的是,天災與人禍,通常以人禍傷害最令人不平,如果政府制度未能落實民主化、透明化、問責化,則人民還是得持續受苦下去。例如非洲的旱災與饑荒,許多善意的捐贈後來都變成政府豪宅與軍需來源。

事實上,沒有系統地盲目捐獻,也很容易造成災民分配不均,甚至浪費救援物質,這是921震災的經驗。

三、就環境災害(Natural hazard)來講,隨著全球環境變遷(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影響人類安全、社會安全的事件會愈來愈多。從人類社會的角度來看,國際最重要的研究社群IHDP旗下,有個環境變遷與人類安全研究計畫(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and Human Security, GECHS),訂定五項最重要的議題:1)環境與人類安全的概念與理論;2)環境變遷、資源使用與人類安全;3)人口、環境與人類安全;4)環境壓力與人類安全的區域模型;5)環境安全的制度與政策發展。其中,特別要考量脆弱(vulnerability)、回復(resilience)、適應(adaptation),以及治理(governance)等議題。

中國學術界近幾年來全力參與IHDP研究計畫,科學院農業政策中心的王金霞博士也成為GECHS科學委員會的成員。再過幾年,關於環境變遷與人類安全的相關研究,或許台灣學術界就得向中國取經呢!

延伸閱讀:

IHDP:GECHS
中國網:國新辨阿壩背景吹風會(2008.04.03) < -- 針對3/16由格爾登寺僧人帶領的群眾運動,召開國際記者會
百度: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

Wist:四川大地震,震到台灣FunP(2008.05.14) <-- 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王明珂:一個羌族研究者對汶川大地震的關懷(2008.05.)
年糕料理館:專業擺拍作秀,造假救災報導(2008.05.16) <-- Sorry, 我笑了~
茄苳樹窠:與緬甸和中國的災民同憂(2008.05.14) <-- 在台灣的我們,可以如何行動?
雲程:四川大地震(2008.05.12);地震、綿陽與核武(2008.05.16)
慕容理深:「人道關懷」之差別心(2008.05.16) <-- 人道與差別心

Tuesday, May 13, 2008

生物多樣性「資源」

在一場跨領域對話中,有理工背景教授提到,他對於「生物多樣性資源」這個詞很好奇,在他理解中,「生物多樣性」代表的意思就是去保護、不受干擾,但是「資源」的意思代表的就是使用,因此兩個名詞放在一起很奇怪。

我們都知道,生物多樣性一般的定義就是:基因、物種、生態系的多樣性,或者再加上地景多樣性,而在環境主義者的傳播之下,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於是基本認知。但是對於生物多樣性的管理,卻有許多方式,以UNESCO的定義,對於生物多樣性的管理取徑至少有兩種:保護(Protection)與保育(Conservation)。

保護的意思是,在自然界中,劃出一塊區域,限制或控制人類的行為,以保護此區域的生物多樣性。

保育的意思是,對自然資源的存續與使用進行管理,使其不僅可滿足此世代人類的福祉,也不妨害下一代對此資源的需求。就此而言,保育可以說等同於明智使用(wise use)或永續利用(sustainable use)。

就1971年國際濕地公約(Ramsar Convention)來講,其條文明訂: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formulate and implement their planning so as to promote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wetlands included in the List, and as far as possible the wise use of wetlands in their territory". (Article 3.1)

就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CBD)來講,其第一條就明訂:The objectives of this Convention, to be pursued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elevant provisions, are the conservation of biological diversity, the sustainable use of its components and the fair and equitable sharing of the benefits arising out of the utilization of genetic resources...(Article 1)

在國際環境協商裡,保育與明智使用一直被強調著,因此,1992年世界高峰會上簽署CBD,對某些環境主義者而言,是一項大失敗,因為原本目的是要「保護」生物多樣性、管理基因的使用與生物安全,最後卻變成:1)生物多樣性成為國家資源;2)基因的使用讓生物多樣性成為高科技議題;3)如何去使用生物多樣性資源。的確,就目前的趨勢而言,CBD最熱門的議題就是:基因資源的取得與利益分享。

保育(conservation)確實有一點妥協的意味,IUCN於1980年出版了世界保育策略(World Conservation Strategy),裡面談到永續發展的基楚:「the overall aim of achiev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conservation of living resources.」並且強調保育策略的三項目標:1)essential ecological processes and life-support systems must be maintained;2)genetic diversity must be preserved;3)any use of species or ecosystems must be sustainable。

如何去調配其的權重,就需要政治協商了。就國內而言:1)跨領域的對話相當重要,因為人類社會系統與環境系統交織的相當複雜,缺乏科際整合,無法釐清、解決許多問題,這常常需要團隊合作才有辨法達成;2)名詞的釐清相當重要,特別是針對NGOs,經常憑著一股熱情,混用各種名詞,或者望文生義,而不瞭解許多西方的名詞或理論,是有其社會與文化脈絡;3)環境議題的解決,是需要政治協商的,不要以為「環境」也可以不沾鍋。

Friday, March 28, 2008

常民所認知的共有財 2

平常散步走的一條小徑,有一處空地,高於地面約1.5m,面積應該有一百多坪吧,鄉民在上面種些菜、曬衣服。由於生長著許多野草、野花,景致算是不錯,尤其是下雨時聲聲蛙鳴,雨後則蝴蝶四處飛舞,有如世外桃源。



有一天,怪手開進來了,立了個牌子,說是要蓋公園。沒有幾天,就挖掉一個大缺角,不知載走了多少土方。

以我的認知,這麼小的空地,適合作成口袋公園,只要鋪個木屑及碎石子當路徑,上面種些本土種樹木,以及開花引碟的植物,應該相當漂亮了。而在一開始規劃時,就呼朋引伴,讓社區居民一起來討論如何管理、維護這個口袋公園。

正在這麼想時,剛才旁邊走來幾位居民,約三十出頭歲吧,對這個工地議論紛紛,好像在討論這是公地或私地。我跟他們說,「這是要作公園,但是不該把土方挖走。」他們則說,「作什麼公園,應該蓋停車場。」

原來,相較起來,在我眼裡不及格的地方政府及建商,算是不錯的了!難怪有人會說「把你們當人看」、「要教育你們」,這算是很客氣的修辭了!

Thursday, January 17, 2008

常民所認知的共有財

一早起床,到陽台上呼吸新鮮空氣,並學習蔣介石眺目遠望,不經意發現,對面的山坡竟然有人在走動,似乎忙著裁種什麼。用相機將這幅景相拍下來,以印象畫派的眼光來欣賞,才發現平常都沒注意到,原來這面山坡已經被耕作(開發)了一大半,將自然林換成了竹林。


其實,我散步的時候就發現,那地區的山坡蠻多種植竹林,心裡不太明白,為何不種果樹?難道竹子的產植比較高?或者有其租稅、耕作成本等其他問題?我片面的想法裡,種竹子的好處是:1)竹子本身是建材;2)有竹筍可當食物,加上今天的經驗,難道種竹子,是因為3)讓環境看不出來被耕種(開發)了。若上述1及2是屬於經濟與生產的問題,則第3可能就比較屬於社會層面的問題了。

最近看到徐美玲教授的一篇文章〈新竹縣尖石鄉原住民地區之土地利用潛力分析─邊坡穩定與淤砂生產的觀點〉,裡面講到:就坡度而言,以45到60度的山坡地發生崩塌地的機率最大;當林地轉成農墾地與竹林地時,邊坡穩定變動最為劇烈,其中由針業林或闊葉林轉成竹林者,其穩定邊坡的面積比率自75%降至50%;由針闊葉混合林轉成竹林地者,自75%降至25%。

常民對共有財的認知,是佔便宜、不用白不用的想法吧,但是其行為不僅危及環境生態,也可能影響到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再舉一個例子,可表現常民們對共有財的看法:路旁的狹小空地,大約2-3坪左右,也可以進行精耕細作。英日等國能夠推動國民環境信託,不僅是法制健全、有組織團體在促成,重要的是,其國民對共有財或公共財的認知,一定跟我們不一樣。

Wednesday, December 26, 2007

環境與政治 4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舉辦2008預言台灣未來環境議題座談,討論明年台灣可能面對的十個議題。環境資訊協會連續7年進行這項重要工作,相當不容易,也很有遠見。看守世界(Worldwatch)每年均會進行全球環境現況的總檢討,藉以作為未來因應之道的基礎資料。台灣各部門並未進行類似的檢討工作,連一向走在政府前面的NGOs也並未將之視作重要工作,無論是愛鳥的、愛濕地的、愛鯨豚的等等,好像不會在年終進行整年度的回顧與檢討,那麼將如何去擬定來年的工作進度呢?

環境資訊協會進行這項預測,激勵與宣傳的性質比較重,因為這是缺少總檢討的預測。但是,要進行全國總檢討,不是一個協會可以負擔的起的,除非整合不同團體,召開類似永續發展論壇,否則以台灣NGOs的能力與資源,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環境資訊協會有這個遠見與擔當,是相當值得鼓勵的。

座談會每人只能發言十分鐘,因此社交辭令比較多,少數例如李子倫親自到過FCCC巴里島會議現場,講起話來格外生動;而吳東傑以NGO身份,發言中肯而實在,相當不容易,足見他在領域內下了不少功夫,令人佩服。

有人問到,台灣並未加入聯合國,為何要在乎FCCC?可惜與談人回答的不甚理想,還拿出「環境無關政治」、「環境全球化」之類空泛的說辭,令人相當失望。除非是生態藝術、生態文學,否則環境議題的協商,依然得透過政治行為,予以形成政策或規範,方能解決。

以FCCC來說,它是國際環境法(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並非全球環境法(Global Environmental Law),是由世界各國的代表組成,聚在一起協商處理國際性的環境問題,明確說起來,這就是一個國際外交場合,也只有國家代表有表決權,那麼這不是政治是什麼?事實上,我不相信台灣這些熱心人士,真的有進到會場,他們頂多是在外面的廣場找人討論,或許連較正式的攤位都擺不起來呢!既使是用NGOs的名義申請以觀察員身份進去,也是高難度,它不是需向中國報備,或者假借第三國(美國或日本)成為觀察員,否則便是用國際NGOs的身份,而這還可能遭到中國的杯葛。那麼,這不是政治是什麼?

各國正式代表在這裡討論FCCC諸項議題,並非只注重所謂「環境」議題,或者以一種近乎宗教感召的態度來面對,大部份還是必需保障本國的權益,這是他作為一個國家代表的義務與職責(因此我不讚同NGOs取得觀察員以上的身份);事實上,所有國際法的規範,最終還是必需在內國法上予以落實,沒有各個國家的配合,這個公約什麼都不是,因此才會這麼注重國際協商。講明白一點,這些都還是國際現實,不是政治是什麼?

因此,何妨直接講出來,以台灣妾身不明的地位,面對國際環境協商,就是只能盡義務,而不能享權利。台灣自願盡FCCC所規定的工作,但是能夠得到來自國際的協助嗎?但若我們不作,卻又容易遭到指責(特別是國際性的NGOs),因為台灣經濟發展相當發達,有能力負擔這些責任。消極一點講,這些國際環境公約所規範的,許多還是有利於國家長遠的發展。以台灣整體永續發展來看,可以把這些國際規範當作借鏡或參考文獻來看,以進行國家發展的規劃指導原則,對台灣也沒有多大傷害。再進一步看,假若國際環境公約的目標,開始在與貿易相關的組織中落實,例如歐盟的貿易指令,或者WTO的規定,那麼台灣還是得早作準備。

以我一個外行人,都能夠看出環境不一定離得開政治,那麼這些教授應該更能為台灣找出更有利的路才對吧!

Saturday, December 15, 2007

環保、貿易與台灣的處境

下午跑去聽看守台灣的讀書會,主要是報告看守世界(Worldwatch)出版的「2006世界現況(State of the World 2006)」,第八章「調和貿易和永續發展」。當中有一段話相當有趣:
以CITES為例,若只是簽署國彼此之間藉由貿易管制來保障瀕危物,根本不需要被拿出來討論,因為這是基於公約成員的共識而授權的措施。也就是說,不可能有一個CITES簽署國,跳出來指控另外一個簽署國對它的制裁違反了WTO所賦予它的權利。所以說,問題的重點在於,那些不屬於CITES成員的國家,如果被限制販售瀕危物種給該公約簽署國,它們是否可以抗議其自由貿易權遭受侵犯?

這段話似乎與台灣的情況相符,台灣不是CITES締約國,卻是WTO的締約國。台灣在1992-1994年因為犀牛角事件,慘遭美國以培利修正案貿易制裁,如果當時的貿易制裁是發生在今天,台灣可否在WTO裡進行爭端解決?

台灣當時所面臨的處境,David Favre於1987年就曾提到,台灣並非(且無法成為)締約國,但中國人民共和國的統轄權也無法及於台灣。因此當台灣發生犀牛角事件時,向中國抗議是無效的,也不可能叫台灣的官方代表到會場協商,所以只好借助民間團體TRAFFIC的協助,讓SWAN代替政府以觀察員身份到CITES參與協商。這種假借NGOs以參與國際組織的行為,可能(應該)事先得到中國的同意,因此1994年華盛頓公約第九次大會召開,其秘書長 Izgrev Toplov 特別警告,不應「製造不必要的政治問題…這種問題如不予避免,就有可能發生類似蒙特婁公約決議禁止台灣公民參與該國際組織活動的情形。」(經濟日報,1994.11.12)

2007年9月台灣代表團以NGO名義到日內瓦欲參加巴塞爾公約會議,「卻被聯合國安全部門以「內規變更 」為由,拒絕台灣代表團報到」(大紀元,2007.09.11)好吧!那麼就讓台灣不遵守公約規定,等到要貿易制裁時,再到WTO去爭端解決,如此一來,是否這些國際環保組織就會開始去體諒台灣的艱難處境?

當然這是不可能的,首先,在國際社會中,台灣不是一個國家的狀況,並非世界各國的錯,而是台灣自已的問題;台灣不能加入國際社會,但還是得遵守國際社會的行為規範,否則在這麼困難的環境中,還要如何與他國交往。

其次,台灣曾宣示,台灣雖非締約國,但自願遵守國際公約的規定。這種片面宣示,似乎已經構成法律效用,在「禁反言原則」下,不得違反當時的宣示。這部份我也不瞭解,只是剛好看到相關文獻有提到這種情形。

反正,台灣的情況,就是他媽的什麼都不是啦!加上外有中國,內有台支,實在倒霉透了。

Saturday, February 25, 2006

淺談台灣引進大貓熊案

2005年4月台灣政治領袖訪問中國,中國政府示好以大貓熊相贈,在媒體炒作之下,台灣社會乃掀起一陣大貓熊熱,於是台北市動物園及六福村急跟著表示有意願收拾這淌渾水,乃向農委會申請引進。這件事引來眾多聲音,有反對者、有讚成者、有不屑者、有落井下石者,沿燒至今將近一年,此事件辜以大貓熊案稱之。

大貓熊案議題大概可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合理性問題,二是合法性問題。所謂合理性,乃就生態、教育、社會、經濟等層面,探討大貓熊之引進是否合適、有其必要、有急迫性;所謂合法性,乃就現存國內外法律制度規範大貓熊引進之程序與執行,探討貓熊引進之程序與執行過程是否合乎規範,有否瑕疵。

合法性

就執法而言,我國輸入保育類動物之法令規章皆已具備,包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章、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26條、貿易法等,我國輸入華盛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附錄一之大貓熊,必需檢附合乎CITES規定之出口許可證。我國雖非CITES締約國,然身為國際社會一份子,一貫以履行公約規定為職責;相關法律條文即已具備,必需確實執行,切勿游走漏洞。

由於CITES規定附錄一物種之進出口必需檢附出口國之輸出許可及進口國之輸入許可,因此農委會乃召開審查會議及諮詢會議,目的便是希望就大貓熊之輸入討論其合理性,一旦有充分理由可以輸入,便核發輸入許可,然後待申請單位取得輸出國之輸出許可,相關法定程序便走完一大半了。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於1994年犀牛角事件得到教訓,便是我國雖具備法令,然而執法成效嚴重不足。大貓熊為國際知名瀕危動物,且列入CITES附錄一,我國必需嚴格依照CITES之精神與規定辨理,以顯示我國確實執法之決心,此部份便包括我國核發輸入許可之過程及查驗輸出國之輸出許可文件是否確實,因此即使申請單位獲得農委會之輸入許可,若沒有取得輸出國核發合乎CITES規定之輸出許可,仍然不得允許大貓熊引進。

另外以2004年CITES CoP-13大會時,EIA就拉敏木質疑我國執法事件,顯示不能只是消極檢查是否取得輸出國之輸出許可,而是應積極就輸出之合理性,檢討輸出國之輸出證明是否適宜、合理,此舉乃避免輸出國在不確實執法情形下核發輸出文件,對瀕危物種之存續造成傷害。

合理性

就生態而言,野生物之保育,並非只是生物個體,最適合野生動物保育之處為動物原來的自然棲地,因此國際保育潮流乃倡導應將囚養動物的資源移轉至「棲地域內」的保育工作上,也就是說,棲地保育比物種保育更形重要,確保住物種繁衍棲息之棲地,則物種將獲得更多存續的機會。輸入大貓熊這種「可愛、大型的哺乳類動物」,只是將焦點由棲地保育移轉成塑造明星動物,此乃負面示範。另一方面,雖然生物多樣性公約有移地保育(ex situ conservation)之規定,但其實仍以就地保育(in situ conservation)為主,除非原棲地之保障無以為繼時。因此我們必需考量大貓熊是否有移地保育之必要與急迫性?而申請單位是否有作好移地保育之準備與配套措施?

就環境教育而言,目前國際潮流為扭轉人類中心主義之謬誤,轉而走向生命中心倫理。租借大貓熊之行徑,乃是將「生命本身之價值」轉換成「可交換之價值」,不僅無助於新環境典範之轉移,恐將灌輸大眾錯誤觀念,以為萬物皆可以被貨幣化,任由人類取用。所有生物之生命歷程,都是發生在與環境之間之互動上,沒有任何生物可以脫離環境而生活,包括人類。以金錢(權)強迫將大貓熊從其棲地運至動物園裡,只是滿足民眾好奇的心,以及將生命貨幣化的墮落而已。

就環境正義而言,租借大貓熊將耗費國內龐大資源,試問這些經費皆取自何處?難道不是以污染性產業犠牲台灣生態環境而得來,難道不是犠牲中、南部鄉村之自然資源而得來。應該將取自台灣的資源用在台灣本身,例如台北赤蛙、諸羅樹蛙、台灣黑熊等物種之保育仍需大筆經費的投入,而傳說中自六福村動物園逃脫的籠中逸鳥埃及聖睘鳥,其於野外繁殖影響黃頭鷺、中白鷺的棲息環境,亦未見相關單位提出正式研究或對策。解決以上台灣本身的保育問題,比引進大貓熊更具有正面意義。

環境議題與生態問題

大貓熊案突顯一個狀態,那就是我們一直將所謂的「環境議題」,認知為「等於生態問題」。但是我們現實面對的是,環境議題包括的是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及生態等面向的問題,我們可以專心處理其中一個面向,但無法忽略其他面向,包括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求、政治行為的必要性、法律制度的運作、文化典範的轉變等等。因此我們只能就環境議題裡的合理性,去討論各面向之衝突與調和,然後取得最大公約數以制定法制,最後依造法制確實執法。此三階段不斷地循環,至少希望能釐清議題,不敢想望能圓滿解決問題。

Monday, January 23, 2006

環境與政治 3

收到 2006 年「中華民國野鳥學會」出版的「中華飛羽」第 207 期,其中有個段落相當有趣。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野鳥學會第九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討論議題提案三:「國際鳥盟請本會討論國際鳥盟在中國大陸發展工作之問題」。事情發生於國際鳥盟 Marco Lambertini 於中國進行鳥類保育工作時,有中國記者提出國際鳥盟會員國中有中華民國野鳥學會,而呼籲中國各鳥類組織抵制國際鳥盟在中國之工作及活動,因此國際鳥盟建議中華鳥會能進行相關討論。中華鳥會的決議是,此問題非需立即解決,應需更多時間來瞭解。

這件事讓我相到另外一個團體,也曾遇過相類似的問題。

台灣濕地保護聯盟於1996年申請成立社團時,當時政府規定名稱不能以「台灣」為名,必須冠上「中華民國」,因此當時名稱叫作「中華民國濕地保護聯盟」。但是當濕盟陸續參加國際性會議之後,發現使用「中華民國」的名稱,在國際上有其敏感性,要參加這些國際性的會議或活動都有些問題。

因此先將濕盟的英文名稱,仿照 Wetlands International 改成 Wetlands Taiwan,任何人一看到這個名稱,都很容易瞭解這是來自台灣的濕地保育組織。有次濕盟參加國際會議時,遇到來自中國 Wetlands International - Beijing 的代表,他們很重視濕盟的會刊「台灣濕地雜誌」,因此希望濕盟能定期寄過去給他們;很可惜的是,雖然雜誌名稱為「台灣濕地」,但是出版者仍然是「中華民國濕地保護聯盟」。

濕盟最後於 2005 年乃正式將中文名稱變更為「社團法人台灣濕地保護聯盟」。

這兩件事很清楚是政治問題,顯示環境問題(或者生態問題)並無法很純淨地以環境問題去處理。

Tuesday, January 10, 2006

環境與政治 2

貓熊的另一面

熊為何能夠引起這麼多風風雨雨,這透露出一些訊息:

可能我們對於所謂「環境議題」,一直認知為「等於生態問題」。但是我們現實面對的是,環境議題包括的是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及生態等面向的問題,我們可以專心處理其中一個面向,但無法忽略其他面向。

也可能是我們習慣於忽略環境議題中的法制面向。法制提供我們處理議題的行為規範,在法制訂定下來之後,就是「拴釋」與「執法」的問題。但是對於法制,我們習慣於便宜行事。

簡單講,環境議題的處理,或許可以相當簡化成三個階段:生態、經濟等諸面向的討論、形成法制、執法。

就第一階段而言,有很大的討論空間,這是正常的。對保育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最後的貓熊
http://www.bookzone.com.tw/Publish/book.asp?bookno=gb046

就第三階段的執法而言,如果農委會「依法處理」,貓熊應該不可能來台,除非申請者拿得到符合 CITES 規格的文件,但這是不可能的。因此簡單講,接受貓熊贈與的始作甬者不是太笨,就是私心太重。

我對於第一階段的討論不是很瞭解,但據我對第三階段的粗淺瞭解,貓熊問題根本不需這麼多口水,會有這麼多口水,表示可能我們並不瞭解法制,或者我們根本自我(國家)定位混亂。

因此,若您著重生態與經濟面向的話,或許以上可以提供您一些不同的思考方向(簡單地說,既使貓熊與企鵝的生態條件一樣,但其他面向的條件並不一定一樣);若您著重的是法制面向的話,您可能要看一些有關 CITES 的資料。

Sunday, June 19, 2005

環境與政治

我的問題在於,有一種人,他關心台灣的社會問題,但好像不是很有台灣意識,我們如何分析這種人?

我個人對陳映真蠻有興趣,早期他主辨人間雜誌,小弟對他相當尊重,因為他在當時十分關心台灣環境問題,包括生態、社會、弱勢族群等。但到了今天,卻衍生一個問題,那就是政治面向與環境面向的關聯性。

政治與環境有關係嗎?陳映真毫無疑問是中國人,但他相當關心台灣環境問題,因此政治與環境確實可以分開來討論,互不關涉。他可以從大中國的角度來關心台灣環境,純看環境面,我個人相當歡迎,也相當敬重;反過來說,他要從他對台灣環境問題的努力,來作為他大中國主義的張本,純看政治面,小弟敬謝不敏。

那麼政治與環境是沒有關聯嗎?政治學家 Robert Paehlke 認為,多元民主可以促進環境運動,反之亦如是。從台灣的案例來看確實如此,七十年代以來,政治多元民主化運動確實與環境保護運動並行發展,這種情形與東歐民主化運動是一致的,也就是說,政治與環境是會互相影響的。但是就台灣的案例而言,值得討論的應該在於「土地認同(以及本土意識)」與「環境意識」兩者的發展是否有所關聯?這是跟東歐不同的地方。

我們當然很容易想像,環境問題的確是跨國界、跨區域的,對環境運動者而言,本就不具國界的隔閡,這是 NGOs 跨國性的特質。心繫祖國的陳映真來關心台灣的環境問題,就跟位於瑞士的 WWF 關心非洲的環境問題,情形是一樣的。所不同的是,WWF 注重在地草根社團的培力,畢竟自己的環境問題,自己最瞭解(冷暖自知),也應該自己去解決;但陳映真可就不一樣,如果他去當 WWF 的總裁,他可能會認為肯亞劃歸瑞士一省,會是比較妥當的作法 ~喔,抱歉,小弟錯了,是肯亞本就是瑞士的一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