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4月台灣方面某政治領袖訪問中國,中國政府以大貓熊相贈,台北市動物園及六福村乃急於向農委會申請引進,到了2006年初農委會也開了審查委員會。就當時而言,主要是專注在保育問題以及申請單位之設備與能力,就貓吉拉就知,較少人談到華盛頓公約(CITES)及主權問題。今年總統選舉由KMT馬先生當選,大貓熊排除障礙,誓必飛來台灣,也開始有人談到CITES所產生的問題。
CITES是國際環境法,規範的是國與國之間保育類野生物貿易的問題,實在跟ROC/台灣的主權無關。但問題就在於,當局要不要援引這條公約,就已經表達出其對ROC/台灣的主權的看法;要援引,就是兩國(國際事務),不援引,就是一國(國內事務)。比較適當的作法,就是直接以在地保育為由,決議不適合引進,而不要去牽扯到CITES,就不會有立場表述的問題。馬先生當局決定引入,然後找到國貿局放水給中藥商的漏洞,依然是規避了CITES,也就清楚地表達了其有關主權的立場(兩岸事務,是國內事務)。
專研CITES的資深學者David Favre在1989年的著作裡,就已經談到台灣問題;他認為,雖然中國政府宣稱台灣為其一部份,但中國政府的統治並不及於台灣。David Favre會特別講出這段文字,主要是因為非洲犀牛角的盜獵猖獗,使得1987年CoP6大會宣誓要採取更積極的措施,而台灣正是主要消費國(區)之一。果不其然,1992年京都CoP8大會期間,NGOs遊說各締約國,擬對中國、南韓、台灣、葉門四大消費國發起制裁,中國政府抗議CITES這種將台灣視之為主權國家的作法,而美國則在1994年4月依據培利修正案對台灣進行貿易制裁。
問題出來了,台灣是個大問題,照中國政府的說法,CITES應該去找北京政府解決問題,但可惜的是北京政府的管轄能力不及台灣;當國際間要制裁台灣時,台灣也無法向國際申訴或尋求協助,怎麼辨?
在中國政府的首肯之下,只好以NGOs藉觀察員身份參與,包括由IUCN及WWF所支持的TRAFFIC,在台灣成立辨事處,以及由政、學菁英所成立的SWAN,挾帶國貿局及農委會官員參與CITES會議。這種模式自1992年以來,已經成為慣例,但重點在於,這些NGOs代表大會只能談跟CITES相關的議題,決不能牽涉到半點主權爭議,因此即使裡面有國貿局及農委會官員,也只能私下與各國進行業務交流。
有人會認為,以NGOs參與國際協商場域,是一大突破,其實這種突破是有限的。首先,無論TRAFFIC Taipei或SWAN International都是以國際NGOs的身份參與,就像我們也可以加入Ramsar Japan會員以參與Ramsar Convention大會;其次,大家心知肚明TRAFFIC Taipei或SWAN International裡的成員是誰,因此CITES秘書處已事先與中國政府達成共識,在沒有政治色彩的情況下,就不會提出抗議,也就是說,關鍵還是在於中國(我可以有政治色彩,你不行),很單純就是NGOs參與而已。在這麼委屈的情況下,參與之團隊還是作了許多事情,十分不容易。
「不給糖,就使壞!」由於台灣在當時是有名的壞孩子,因此偶然地得到了些許甜頭,但在其他國際場域就沒那麼幸運。關鍵之處,還是在於我們不瞭解「現狀」,究竟台灣與ROC的現狀為何?不瞭解現狀,如何設定Scenario?如何推演策略?
如果流亡到台北(不是流浪到淡水喔)的ROC,依然堅持一個中國、ROC是中國的合法政府這種自慰的想法,則無論你手槍打得再爽,國際間依然是以北京政府為中國合法政府。台灣當局就僅僅是台灣當局,並不是什麼國家,因此自覺自己尚不是國家,進而去爭取自己所希望的,去貢獻可以分享的,可能會比較適當些。前述TRAFFIC Taipei及SWAN International就是貢獻專業能力,乃更能得到CITES大會的肯定。
【延伸閱讀】
WWF: Giant panda
貓吉拉:淺談台灣引進大貓熊案(2006.02.25)
曾韋禎:藥用貓熊(2008.09.13)
台聯:貓熊違法來台 監院應究責(200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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