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CITES為例,若只是簽署國彼此之間藉由貿易管制來保障瀕危物,根本不需要被拿出來討論,因為這是基於公約成員的共識而授權的措施。也就是說,不可能有一個CITES簽署國,跳出來指控另外一個簽署國對它的制裁違反了WTO所賦予它的權利。所以說,問題的重點在於,那些不屬於CITES成員的國家,如果被限制販售瀕危物種給該公約簽署國,它們是否可以抗議其自由貿易權遭受侵犯?
這段話似乎與台灣的情況相符,台灣不是CITES締約國,卻是WTO的締約國。台灣在1992-1994年因為犀牛角事件,慘遭美國以培利修正案貿易制裁,如果當時的貿易制裁是發生在今天,台灣可否在WTO裡進行爭端解決?
台灣當時所面臨的處境,David Favre於1987年就曾提到,台灣並非(且無法成為)締約國,但中國人民共和國的統轄權也無法及於台灣。因此當台灣發生犀牛角事件時,向中國抗議是無效的,也不可能叫台灣的官方代表到會場協商,所以只好借助民間團體TRAFFIC的協助,讓SWAN代替政府以觀察員身份到CITES參與協商。這種假借NGOs以參與國際組織的行為,可能(應該)事先得到中國的同意,因此1994年華盛頓公約第九次大會召開,其秘書長 Izgrev Toplov 特別警告,不應「製造不必要的政治問題…這種問題如不予避免,就有可能發生類似蒙特婁公約決議禁止台灣公民參與該國際組織活動的情形。」(經濟日報,1994.11.12)
2007年9月台灣代表團以NGO名義到日內瓦欲參加巴塞爾公約會議,「卻被聯合國安全部門以「內規變更 」為由,拒絕台灣代表團報到」(大紀元,2007.09.11)好吧!那麼就讓台灣不遵守公約規定,等到要貿易制裁時,再到WTO去爭端解決,如此一來,是否這些國際環保組織就會開始去體諒台灣的艱難處境?
當然這是不可能的,首先,在國際社會中,台灣不是一個國家的狀況,並非世界各國的錯,而是台灣自已的問題;台灣不能加入國際社會,但還是得遵守國際社會的行為規範,否則在這麼困難的環境中,還要如何與他國交往。
其次,台灣曾宣示,台灣雖非締約國,但自願遵守國際公約的規定。這種片面宣示,似乎已經構成法律效用,在「禁反言原則」下,不得違反當時的宣示。這部份我也不瞭解,只是剛好看到相關文獻有提到這種情形。
反正,台灣的情況,就是他媽的什麼都不是啦!加上外有中國,內有台支,實在倒霉透了。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