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November 27, 2009

思考雙重標準

Said的自傳曾講到他小時候在開羅英國學校唸書時的故事,裡面有一段說到,他在打板球學到兩個字:「我了解到這兩個字講的是表面工夫的重要;fair play意思是大聲告訴一個大人說你的對手做了不公平的行為,sportsmanship意思是憤怒和仇恨決不可以形於色。」(《鄉關何處》,P.65)。這兩個字可能表達了英式的人格特質,我不清楚,但若是在兩個族群的衝突中,這兩個字可能會出現不同的拴釋,我想到了所謂的雙重標準。我們常講的雙重標準就是,某個人對一件事,在面對不同族群時,會出現不同的裁量。

第一場比賽
假設球隊A與球隊B在比賽,這個球場有比賽規則、有裁判、有熱情的球迷。A隊在比賽中以不光彩的手法進了一球,贏得比賽,這時B隊會大聲向裁判抗議「不公平」,因為A隊作了不明譽的事;A隊則向B隊說「要有運動家精神」,別不甘願。裁判呢,他可能沒有看見A隊違反比賽規則,或者他是故意幫助A隊。在這個案例裡,A隊違反比賽規則而獲勝,而且被允許。

第二場比賽
與第一場比賽剛好相反,是B隊在這場比賽以不彩的手法獲勝,而結果同樣,A隊抗議不公平,B隊笑著要A甘願一點。

在這兩場比賽裡,誰犯了雙重標準?

裁判的功用是維持比賽規則的運作,若裁判在兩場比賽裡都有看到球隊作弊,而且都准許因違法規則而獲勝,那麼裁判似乎在兩場比賽的標準是一致的,他准許球隊作有限度的違反規則。若裁判都沒有看到球隊作弊,當然裁判的判決也沒有雙重標準。若裁判都有看到,但在第一場判A隊獲勝,卻在第二場判B隊作弊,則裁判就是典型的「判決 (judge)」雙重標準,因為他的標準因人而異。

球隊在比賽中是角色,是遵守規則去比賽。A隊在第一場允許自己作弊,意指A隊對比賽規則的概念是「可違反」,但在第二場不允許B隊作弊,意指此時A隊對比賽規則的概念轉成是「不可違反」,故A隊在兩場比賽呈現了「遵守 (compliant)」的雙重標準。B隊的情況與A隊剛好相反,因此B隊在兩場比賽也呈現了雙重標準。

當我們把熱情的球迷與觀眾拉進來,球迷的表現,成了球賽的一部份。當第一場比賽,A隊因作弊而獲勝時,球迷並不同情B隊,也不對A隊喝倒采,則B隊將會思考:「是否有必要死守著比賽規則?」那麼我們可以說,B隊在第一場比賽學到了規則是可以在關鍵時刻打破的,因此B隊在第二場比賽作弊,只是去實踐新的比賽規則,是否可以說,B隊在兩場比賽有著不同的「遵守」標準,是球迷引導的?那麼,當球迷在第二場比賽,對B隊喝倒采時,是否是球迷犯了「判決」雙重標準,而非B隊?

當然,球員是否「遵守」比賽規則,完全是由自己的判斷,不能因裁判或球迷的「判決」而改變。只是,我們常忽略了球迷也是共犯之一,而且是很有影響力的共犯。更甚者,是那種在第一場比賽故意不說話,等著看B隊因不甘心乃在第二場比賽作弊,而可以趁機對B隊予以撻伐的球迷觀眾。

球員對比賽規則,存在著「遵守」的問題;球迷與觀眾對比賽規則,與裁判一樣存在著「判決」的問題;而球員與球迷,則存在著「關係」的問題。從規範的角度看,球員能否遵守比賽規則,除了球員的操守與意志之外,裁判與球場觀眾的行為有著關鍵的影響。裁判當然是球場上主要的秩序維持者,對比賽規則具有直接的裁決力。觀眾的功能是鼓勵球員在球場上秉持著榮譽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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