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October 05, 2009

對分裂國家的思考3

「天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這是明帝國羅貫中在其《三國演義》的開場白。從實證的歷史角度來看,人類組織有分有合,乃是常態,史家特別著眼在究明分合變化的動力與因素,所謂「通古今之變」是也;若是政治家、騷人墨客有所求,就會從規範的角度,以個人所期望的目標進行拴釋,而預測(斷定)未來將會統一或者分裂。由於華夏中土區域,自漢以來,便建立起統一的天下觀,視統一為正常、分裂為異常,因此「統合」的訴求便很容易說服人心;也就是說,統一的民族認同,只是兩千年教育下的結晶。

二次世界大戰於1945年結束,被聯軍分區佔領的德國,各自在蘇、美、英、法的扶持下,分別建立東德及西德,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韓國,因此學界產生了一個特殊名詞「分裂國家 (Divided Nations)」。「分裂國家」這個名詞最早是由Gilbert Caty於1969年提出,在他的著作《分裂國家的法律地位》裡將分裂國家定義為:「分裂國家,係法律上繼續存在的一個國家,分裂成為國際法上具有同等地位之兩個可行使國家主權的部分國家,但它的分裂狀態是暫時性的。」(引自申相振),但這個定義並不為台灣大部份學者所引用,很可能是因為在Caty的定義裡,只有德、韓、越三國符合。台灣某些學者較常引用的是Gregory Henderson於1974年的定義,他認為「分裂國家(,係)具有民族認同感、共同歷史傳統及政治統合經驗的一個國家,分裂成兩個不同的政治單位。」(引自申相振),台灣某些學者的定義大抵脫胎自Henderson,然後加上幾項原素以符合其論述的需要。故分裂國家的定義大致為:1)一個國家分裂為多個國家;2)個別的國家均具有再統一的期望,或者在心理上具有一致的民族認同,無論是文化上或血緣上的認同。

就後者而言,我們首先會想到單一民族的國家,例如日本、德國、韓國,但既使是「同一民族」的國家們(states),也不一定以統合為必然,例如德國與奧國在納粹德國短暫地統合後,又再次分離。其次,心理的認同是可以憑藉人為予以改變的,例如國家教育、宣傳,心理認同受到政治力影響,無論此政治力是來自內部或外部。因此所謂統一的期望或民族的認同,只是規範性的描述,只能作為輔助性定義。

就第一項定義而言,其特殊之處在於,「分裂國家」被當作一項特殊的專有名詞與學術科目,而不僅僅是文學性的修辭。一個國家分裂成多個國家,會被認為是怪異的、不尋常的,可能是因為人們認為「目前的國家型態已經走到歷史的盡頭,不會再產生任何改變」,這樣的看法,顯然很難說服史家;另一種可能的理由是,一個國家的分裂,並不具備合理性(legitimacy),它可能純然由於外部政治力干涉,或者是因為違反了某些規則。回顧Caty的定義,其特徵是一個繼續存在的國家,以及短暫的分裂。那麼所謂「短暫性」,是法律的、歷史的、文學的、亦或是政治宣導的修辭。由於筆者不諳法文且拿不到Caty的著作,因此無法瞭解,分裂國家為何有必要從個案研究(德、韓、越),進而成為一個有別於分裂、繼承等科目的法學或史學研究類別。

德國通常被認為是分裂國家的原型,德國戰後由佔領區轉變成自治政府,乃至成立國家,其程序是由美、英、法將其佔領區合併成一個整體,組織憲法起草委員會,於1949年5月8日通過基本法,成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只是這個程序只能在美、英、法的佔領區進行,蘇聯佔領區則另外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德國分裂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德國由被佔領到恢復成為正常國家,分別是在兩個不同程序下完成,而程序之所以無法一致,全然是受到外部政治力干涉;而且,事實上,在兩個新的德國成立時,舊的戰前德國乃繼續存在,那就是四國共管的大柏林。由於筆者學識有限,無法研讀德國或歐洲法學論著,乃無法判斷這種情形是否違反某些國際法上的規則,使得德國的分裂被解讀為「暫時的」。

朝鮮的情形,由於它戰前是日本領土,因此由美、蘇以北緯38度線分區佔領,隨後於1951年9月8日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允諾朝鮮於戰後成立為「一個」國家,接著發生和德國大同小異的情形,大同是南北佔領區分別依照戰爭法程序成立當地政府,從而形成兩個國家;小異是兩個韓國的成立是在日本放棄朝鮮地區的權利、權原與要求之前。也就是說,分別成立兩個朝鮮國家,不僅違反了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規定,而且也可以被看作是日本領土內的叛亂或分離(pre1951)。無論如何,兩個韓國成立了,但礙於筆者學識限制,尚無法判斷有哪些法律規範讓兩個韓國被解讀為是「暫時的」。

中國的案例,一開始完全是內戰,而在日華戰爭期間,還不只產生兩個政府呢!國共內戰,可預期最後的結果將是由共產黨代替國民黨重組中國政府,但是臨門一腳卻是由美國扶持蔣介石在台灣、澎湖組織「自由中國」,試圖重新奪回中國政權。有趣的地方在於,國共兩個政府都不承認對方的地位,僅視之為內戰裡的叛亂團體;內戰有單純內戰及複雜內戰,國共內戰之所以在1949年之後仍然持續,可視之為美國支持下的複雜內戰。既使後來美國改變方針,希望蔣介石棄守金門,形成「兩個中國」,蔣介石仍不答應。

我要問的是,這種情形下的台海分治,只是「複雜內戰」,亦或是前述的特殊性「分裂國家」?我由德國與韓國的案例猜測,若分裂的「暫時性」有其合理性(或合法性),首先,台、澎必需是中國的合法領土;其次,因為外力的干涉在不同程序下成立兩個國家;第三是兩個國家的狀態違反了某種規則或國際法規範,這個規範視兩個國家的現象為異常。我可以先略過第一個問題以符合大多數人的認知,在同意台澎為中國合法領土下去問第二、三項問題。

首先,美國扶持蔣介石在台、澎組織政府,其干涉的程度有多深,難以瞭解。簡言之,若台澎不是中國合法領土,則美國是給予機會;若台澎是中國合法領土,則美國只是協助防守,然而結果是,無論美國干涉蔣介石的程度如何,蔣介石均未「成立國家」,蔣介石宣稱他是1912年以來那個從未中斷的中國政府,而毛澤東則宣稱他這個在1949年所成立的人民政府乃直接繼承了1912年所成立的共和政府,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兩個政府都宣稱他們才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他們在國際上所爭執的,不是國家承認問題,而是政府承認問題。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只有一個中國,並沒有兩個中國,雙方仍處於內戰狀態,只是沒有交戰。

其次,假設在台、澎所組織的現在這個政府,在內部經法律程序成立一個新的國家,是否違反了某種國際法規範???

在資料取得不易的狀況下,以台灣的著作而言,對於特殊專有名詞的「分裂國家」幾乎沒有定義上的分析討論,大部分是探討如何解決分裂狀態以追求統一,換句話說,若將「分裂國家」這四個字拿掉,以「對統一進程的倡議」為題,似乎更符合這些文章。在這些文章中,也有為了將中國問題納入討論範圍,而量身打造的定義,但很可能會發生自我矛盾的狀況。例如有人認為分裂國家是「國家的分裂不管是國際安排或內戰所致,皆未經雙方人民的同意而產生。」,這項定義符合德國案例,也可以將外蒙古獨立排除出去,這表示,只要不是「人民公投」的分裂,就都算是分裂國家囉,亦或是只要是雙方人民的「意願下」產生分裂,就都不算是分裂國家。其實大部份內戰不都是人民意願下產生的嗎?只是它需要領導核心或外部資源的促發或推波助瀾而已,就這點來看,反而中國不是分裂國家了,因為某一小部份人不願意生活在共產主義制度下才選擇「抵抗」的。


參考文獻

Crawford, James. (2006).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 OUP.
申相振(1987),分裂國家-交叉承認模式,台北:商務。
雲程(2007),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台北:憬藝。
雲程 - 不新鮮吧!半國
貓吉拉 - 對分裂國家的思考1
貓吉拉 - 對分裂國家的思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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