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國外自助旅行時,有個難題就是,如何向外國人介紹自己?一般各國旅客最常用的是以國藉自稱,例如美國人、日本人、新加坡人,但這時對台、澎、金、馬居民就會有點困擾。
用「台灣人」,雖說台灣只是地區名稱而非國家,但一般大都知道台灣指的是哪裡;只是我們別忘了還有澎湖人、金門人、馬祖人,並不一定樂意自稱台灣人,何況據說在台灣有一群人,若被稱為台灣人的話,其弱小的心靈會受到創傷。
用「中國人」,我們大部份居民拿的是中華民國護照,說是中國藉也相當合理;只是目前國際上正式的、習慣的都確定「中國」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就是「人民的中華民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加上目前中國在全世界的形象委實不佳,用「中國人」自稱,不合適也十分不明智。
我個人的建議是,可參考美國政府的作法。
美國於1979年1月1日宣佈「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其目的是在承認北京政府為中國合法政府之後,用來與統治台、澎、金、馬地區的統治當局維持關係。其第二條a款說明「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The President- having terminated government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很清楚地顯示,美國有時候會用「台灣」來指涉CKS的「中華民國」。
因此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何2007年8月30日白宮國安會亞洲事務資深主任韋德寧(Dennis Wilder)會說「台灣或者中華民國,目前在國際社會上並不是國家...中華民國是個未有定論的議題(Taiwan, or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not at this point a stat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posi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is that the ROC -- Republic of China -- is an issue undecided, and it has been left undecided)」這裡所用的「台灣」,指的就是CKS的「中華民國」。
ROC實在是一個相當特殊的統治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它並非國家,但美國需要用類似國家的方式來處理它,其目的,就是在作為中美之間的緩衝區。
「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第四條b款很清楚提到「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Whenever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refer or relate to foreign countries, nations, states, governments, or similar entities, such terms shall include and such laws shall apply with such respect to Taiwan)」,根據這一條,美國方能與1994月4月12日依據培利修正案(Pelly Amendment)對台灣進行貿易禁運。
這個用法,可能是依照國際法的法理進行的。
杜蘅之《國際法大綱》上冊說明:一地叛亂者,其在政治意識或組織上雖仍不足以成為合法政府的對手,他國為保障己身之利益,必要時仍可藉由明示或默示的承認方式,將其從「叛亂組織(rebel)」的法理地位,提昇至「叛亂團體(insurgent)」,俾使該組織接受國際法的約束。而以顛覆合法政府或另建新國家為目標、實力遠超前者的叛亂組織或叛亂團體,國際社會則更可斟酌事實需要,承認其為「交戰團體(belligerent)」而成為一個暫時的、不完全的國際法人。(p.115)
就此來看,毛澤東叛亂團體雖很快地打敗蔣介石的國民政府,但國際上所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仍是流亡到台北的國民政府(Chinese Taipei);直到聯合國2758號決議之後,毛澤東的人民政府成為中國合法政府,而國民政府則降級為交戰團體。到目前為止,這個與中國政府對抗的ROC交戰團體,一直未能顛覆中國合法政府,也沒另建「新」國家,它充其量只能是一個「暫時的、不完全的國際法人」,是故美國的「台灣關係法」用「在台灣的統治當局(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來指稱ROC,而台灣關係法也沒有逾越國際法的規範,美國只販賣武器、協助防衛,並沒有承認ROC是一個國家。
ROC作為一個統治當局,它所統治的區域全部是別人的領土,包括中國的金門、馬祖,以及美國的台灣、澎湖。就金門、馬祖而言,ROC是中國的武裝叛亂集團、交戰團體;就台灣、澎湖而言,ROC則是代替美國管理的軍事當局。如果ROC被解散了,中美之間就會出現另一條白令海峽。
作為ROC的居民,有許多的不方便。然而一般民眾對外自稱時,比照美國用「台灣」來指稱ROC,也許是目前較為可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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