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對人而言相當奇妙,小孩子每天幻想著快快長大、成人每天煩惱著病痛及逐漸衰老的肉體、老人則在回憶著已消逝的歲月中步入死亡。時間對人而言,太慢、太快、甚至無意義者皆有之。人類是如何與時間相處呢?
有一陣子就讀的研究所流行養水族箱,同學先買個小水族箱,添購一些細砂、水草、造景模型,當然不可或缺的是幾隻名稱可愛有趣的淡水魚,或者再添幾隻蝦、螺,整體看起來蠻富生機的呢!只要一個晚上或多跑幾次水族館便可立刻達成,快速又有成就感。
其實我自己也有養。有一次帶同學到我宿舍,看到一桶開滿白花、長滿水草、還有隻不請自來的水蠆,相當令人訝異。於是問我花多少心力去辨到,我回答:方法是先買個大垃圾桶(藍色那種)注滿水,到野外採幾朵杏菜、金魚藻、滿江紅、檜葉萍等丟進去,一年後便變成這模樣了,不用刻意維護。同學頗讚嘆,不知是感慨垃圾桶也能春意盎然?亦或是讓垃圾桶開滿龍骨瓣杏菜還得花上一年?
同樣去營造一個生機盎然的角落,一天與一年的差異到底在哪兒呢?
某年春天,阿水帶我到左公一當義工,穿泳褲在新開挖的池子裡種菱角;不到一年重返左公一,一座優美且充滿豐富生命的公園已孕育而生,稱為洲仔濕地公園。這裡看到的是生物多樣性的多采多姿及萬物的生命之美。
前陣子重遊北門鹽田,猶記三、四年前隨翁老師、榮作於此繫放、採底棲,當時所看到的蘆葦與鹽萣,於今景觀依舊,但仔視觀察,鹽萣底部盡是舊植株的屍體。或許再過十年回到此地,極目所見仍會是三年之前的模樣,或許蘆葦會高一些、鹽萣會多一些,但其實在這塊鹽田裡,不知已上演多少齣生、老、病、死的戲碼,雖然此景猶如被凍結一般感受不到時間的流動。這裡看到的是生物多樣性的蒼涼與殘酷,以及生命的堅韌與可貴。
同樣是生命的流轉,一年與十年的差異何在?
有人認為環境主義者的時間觀源自於冰河時代,在那與地球一樣古老的時間年代裡,人與萬物生命共同脈動,人類與自然的關係乃往前追溯至最原初的歷史,往後指向混沌的未來。在這種時間觀下,生命的意義近乎永恒地,與諾亞、宇宙一起共譜協奏曲。
有生物學家長期於熱帶雨林進行調查研究之後,體認到生命的真相乃是:「掙扎奮鬥於數不盡的生物之間,追求著瞬即消逝、空虛若無的稀微能量」。佛家強調活在當下,意指生命的長度其實只不過是一剎那之間,無法體會一剎那的意義,而去追求不斷成為過去的未來,其實是虛無的。在這種時間觀下,生命就如同端詳那花瓣上的一滴露珠,生命就只是呼吸濕地那微鹹微腥的氣息。
同樣是生命的意義,永恒與剎那,究竟該如何去體會?時間這種東西,實在是相當奇妙…
Thursday, April 06, 2006
Saturday, February 25, 2006
淺談台灣引進大貓熊案
2005年4月台灣政治領袖訪問中國,中國政府示好以大貓熊相贈,在媒體炒作之下,台灣社會乃掀起一陣大貓熊熱,於是台北市動物園及六福村急跟著表示有意願收拾這淌渾水,乃向農委會申請引進。這件事引來眾多聲音,有反對者、有讚成者、有不屑者、有落井下石者,沿燒至今將近一年,此事件辜以大貓熊案稱之。
大貓熊案議題大概可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合理性問題,二是合法性問題。所謂合理性,乃就生態、教育、社會、經濟等層面,探討大貓熊之引進是否合適、有其必要、有急迫性;所謂合法性,乃就現存國內外法律制度規範大貓熊引進之程序與執行,探討貓熊引進之程序與執行過程是否合乎規範,有否瑕疵。
合法性
就執法而言,我國輸入保育類動物之法令規章皆已具備,包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章、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26條、貿易法等,我國輸入華盛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附錄一之大貓熊,必需檢附合乎CITES規定之出口許可證。我國雖非CITES締約國,然身為國際社會一份子,一貫以履行公約規定為職責;相關法律條文即已具備,必需確實執行,切勿游走漏洞。
由於CITES規定附錄一物種之進出口必需檢附出口國之輸出許可及進口國之輸入許可,因此農委會乃召開審查會議及諮詢會議,目的便是希望就大貓熊之輸入討論其合理性,一旦有充分理由可以輸入,便核發輸入許可,然後待申請單位取得輸出國之輸出許可,相關法定程序便走完一大半了。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於1994年犀牛角事件得到教訓,便是我國雖具備法令,然而執法成效嚴重不足。大貓熊為國際知名瀕危動物,且列入CITES附錄一,我國必需嚴格依照CITES之精神與規定辨理,以顯示我國確實執法之決心,此部份便包括我國核發輸入許可之過程及查驗輸出國之輸出許可文件是否確實,因此即使申請單位獲得農委會之輸入許可,若沒有取得輸出國核發合乎CITES規定之輸出許可,仍然不得允許大貓熊引進。
另外以2004年CITES CoP-13大會時,EIA就拉敏木質疑我國執法事件,顯示不能只是消極檢查是否取得輸出國之輸出許可,而是應積極就輸出之合理性,檢討輸出國之輸出證明是否適宜、合理,此舉乃避免輸出國在不確實執法情形下核發輸出文件,對瀕危物種之存續造成傷害。
合理性
就生態而言,野生物之保育,並非只是生物個體,最適合野生動物保育之處為動物原來的自然棲地,因此國際保育潮流乃倡導應將囚養動物的資源移轉至「棲地域內」的保育工作上,也就是說,棲地保育比物種保育更形重要,確保住物種繁衍棲息之棲地,則物種將獲得更多存續的機會。輸入大貓熊這種「可愛、大型的哺乳類動物」,只是將焦點由棲地保育移轉成塑造明星動物,此乃負面示範。另一方面,雖然生物多樣性公約有移地保育(ex situ conservation)之規定,但其實仍以就地保育(in situ conservation)為主,除非原棲地之保障無以為繼時。因此我們必需考量大貓熊是否有移地保育之必要與急迫性?而申請單位是否有作好移地保育之準備與配套措施?
就環境教育而言,目前國際潮流為扭轉人類中心主義之謬誤,轉而走向生命中心倫理。租借大貓熊之行徑,乃是將「生命本身之價值」轉換成「可交換之價值」,不僅無助於新環境典範之轉移,恐將灌輸大眾錯誤觀念,以為萬物皆可以被貨幣化,任由人類取用。所有生物之生命歷程,都是發生在與環境之間之互動上,沒有任何生物可以脫離環境而生活,包括人類。以金錢(權)強迫將大貓熊從其棲地運至動物園裡,只是滿足民眾好奇的心,以及將生命貨幣化的墮落而已。
就環境正義而言,租借大貓熊將耗費國內龐大資源,試問這些經費皆取自何處?難道不是以污染性產業犠牲台灣生態環境而得來,難道不是犠牲中、南部鄉村之自然資源而得來。應該將取自台灣的資源用在台灣本身,例如台北赤蛙、諸羅樹蛙、台灣黑熊等物種之保育仍需大筆經費的投入,而傳說中自六福村動物園逃脫的籠中逸鳥埃及聖睘鳥,其於野外繁殖影響黃頭鷺、中白鷺的棲息環境,亦未見相關單位提出正式研究或對策。解決以上台灣本身的保育問題,比引進大貓熊更具有正面意義。
環境議題與生態問題
大貓熊案突顯一個狀態,那就是我們一直將所謂的「環境議題」,認知為「等於生態問題」。但是我們現實面對的是,環境議題包括的是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及生態等面向的問題,我們可以專心處理其中一個面向,但無法忽略其他面向,包括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求、政治行為的必要性、法律制度的運作、文化典範的轉變等等。因此我們只能就環境議題裡的合理性,去討論各面向之衝突與調和,然後取得最大公約數以制定法制,最後依造法制確實執法。此三階段不斷地循環,至少希望能釐清議題,不敢想望能圓滿解決問題。
大貓熊案議題大概可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合理性問題,二是合法性問題。所謂合理性,乃就生態、教育、社會、經濟等層面,探討大貓熊之引進是否合適、有其必要、有急迫性;所謂合法性,乃就現存國內外法律制度規範大貓熊引進之程序與執行,探討貓熊引進之程序與執行過程是否合乎規範,有否瑕疵。
合法性
就執法而言,我國輸入保育類動物之法令規章皆已具備,包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章、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26條、貿易法等,我國輸入華盛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附錄一之大貓熊,必需檢附合乎CITES規定之出口許可證。我國雖非CITES締約國,然身為國際社會一份子,一貫以履行公約規定為職責;相關法律條文即已具備,必需確實執行,切勿游走漏洞。
由於CITES規定附錄一物種之進出口必需檢附出口國之輸出許可及進口國之輸入許可,因此農委會乃召開審查會議及諮詢會議,目的便是希望就大貓熊之輸入討論其合理性,一旦有充分理由可以輸入,便核發輸入許可,然後待申請單位取得輸出國之輸出許可,相關法定程序便走完一大半了。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於1994年犀牛角事件得到教訓,便是我國雖具備法令,然而執法成效嚴重不足。大貓熊為國際知名瀕危動物,且列入CITES附錄一,我國必需嚴格依照CITES之精神與規定辨理,以顯示我國確實執法之決心,此部份便包括我國核發輸入許可之過程及查驗輸出國之輸出許可文件是否確實,因此即使申請單位獲得農委會之輸入許可,若沒有取得輸出國核發合乎CITES規定之輸出許可,仍然不得允許大貓熊引進。
另外以2004年CITES CoP-13大會時,EIA就拉敏木質疑我國執法事件,顯示不能只是消極檢查是否取得輸出國之輸出許可,而是應積極就輸出之合理性,檢討輸出國之輸出證明是否適宜、合理,此舉乃避免輸出國在不確實執法情形下核發輸出文件,對瀕危物種之存續造成傷害。
合理性
就生態而言,野生物之保育,並非只是生物個體,最適合野生動物保育之處為動物原來的自然棲地,因此國際保育潮流乃倡導應將囚養動物的資源移轉至「棲地域內」的保育工作上,也就是說,棲地保育比物種保育更形重要,確保住物種繁衍棲息之棲地,則物種將獲得更多存續的機會。輸入大貓熊這種「可愛、大型的哺乳類動物」,只是將焦點由棲地保育移轉成塑造明星動物,此乃負面示範。另一方面,雖然生物多樣性公約有移地保育(ex situ conservation)之規定,但其實仍以就地保育(in situ conservation)為主,除非原棲地之保障無以為繼時。因此我們必需考量大貓熊是否有移地保育之必要與急迫性?而申請單位是否有作好移地保育之準備與配套措施?
就環境教育而言,目前國際潮流為扭轉人類中心主義之謬誤,轉而走向生命中心倫理。租借大貓熊之行徑,乃是將「生命本身之價值」轉換成「可交換之價值」,不僅無助於新環境典範之轉移,恐將灌輸大眾錯誤觀念,以為萬物皆可以被貨幣化,任由人類取用。所有生物之生命歷程,都是發生在與環境之間之互動上,沒有任何生物可以脫離環境而生活,包括人類。以金錢(權)強迫將大貓熊從其棲地運至動物園裡,只是滿足民眾好奇的心,以及將生命貨幣化的墮落而已。
就環境正義而言,租借大貓熊將耗費國內龐大資源,試問這些經費皆取自何處?難道不是以污染性產業犠牲台灣生態環境而得來,難道不是犠牲中、南部鄉村之自然資源而得來。應該將取自台灣的資源用在台灣本身,例如台北赤蛙、諸羅樹蛙、台灣黑熊等物種之保育仍需大筆經費的投入,而傳說中自六福村動物園逃脫的籠中逸鳥埃及聖睘鳥,其於野外繁殖影響黃頭鷺、中白鷺的棲息環境,亦未見相關單位提出正式研究或對策。解決以上台灣本身的保育問題,比引進大貓熊更具有正面意義。
環境議題與生態問題
大貓熊案突顯一個狀態,那就是我們一直將所謂的「環境議題」,認知為「等於生態問題」。但是我們現實面對的是,環境議題包括的是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及生態等面向的問題,我們可以專心處理其中一個面向,但無法忽略其他面向,包括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求、政治行為的必要性、法律制度的運作、文化典範的轉變等等。因此我們只能就環境議題裡的合理性,去討論各面向之衝突與調和,然後取得最大公約數以制定法制,最後依造法制確實執法。此三階段不斷地循環,至少希望能釐清議題,不敢想望能圓滿解決問題。
Monday, January 23, 2006
環境與政治 3
收到 2006 年「中華民國野鳥學會」出版的「中華飛羽」第 207 期,其中有個段落相當有趣。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野鳥學會第九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討論議題提案三:「國際鳥盟請本會討論國際鳥盟在中國大陸發展工作之問題」。事情發生於國際鳥盟 Marco Lambertini 於中國進行鳥類保育工作時,有中國記者提出國際鳥盟會員國中有中華民國野鳥學會,而呼籲中國各鳥類組織抵制國際鳥盟在中國之工作及活動,因此國際鳥盟建議中華鳥會能進行相關討論。中華鳥會的決議是,此問題非需立即解決,應需更多時間來瞭解。
這件事讓我相到另外一個團體,也曾遇過相類似的問題。
台灣濕地保護聯盟於1996年申請成立社團時,當時政府規定名稱不能以「台灣」為名,必須冠上「中華民國」,因此當時名稱叫作「中華民國濕地保護聯盟」。但是當濕盟陸續參加國際性會議之後,發現使用「中華民國」的名稱,在國際上有其敏感性,要參加這些國際性的會議或活動都有些問題。
因此先將濕盟的英文名稱,仿照 Wetlands International 改成 Wetlands Taiwan,任何人一看到這個名稱,都很容易瞭解這是來自台灣的濕地保育組織。有次濕盟參加國際會議時,遇到來自中國 Wetlands International - Beijing 的代表,他們很重視濕盟的會刊「台灣濕地雜誌」,因此希望濕盟能定期寄過去給他們;很可惜的是,雖然雜誌名稱為「台灣濕地」,但是出版者仍然是「中華民國濕地保護聯盟」。
濕盟最後於 2005 年乃正式將中文名稱變更為「社團法人台灣濕地保護聯盟」。
這兩件事很清楚是政治問題,顯示環境問題(或者生態問題)並無法很純淨地以環境問題去處理。
這件事讓我相到另外一個團體,也曾遇過相類似的問題。
台灣濕地保護聯盟於1996年申請成立社團時,當時政府規定名稱不能以「台灣」為名,必須冠上「中華民國」,因此當時名稱叫作「中華民國濕地保護聯盟」。但是當濕盟陸續參加國際性會議之後,發現使用「中華民國」的名稱,在國際上有其敏感性,要參加這些國際性的會議或活動都有些問題。
因此先將濕盟的英文名稱,仿照 Wetlands International 改成 Wetlands Taiwan,任何人一看到這個名稱,都很容易瞭解這是來自台灣的濕地保育組織。有次濕盟參加國際會議時,遇到來自中國 Wetlands International - Beijing 的代表,他們很重視濕盟的會刊「台灣濕地雜誌」,因此希望濕盟能定期寄過去給他們;很可惜的是,雖然雜誌名稱為「台灣濕地」,但是出版者仍然是「中華民國濕地保護聯盟」。
濕盟最後於 2005 年乃正式將中文名稱變更為「社團法人台灣濕地保護聯盟」。
這兩件事很清楚是政治問題,顯示環境問題(或者生態問題)並無法很純淨地以環境問題去處理。
Tuesday, January 10, 2006
環境與政治 2
貓熊的另一面
熊為何能夠引起這麼多風風雨雨,這透露出一些訊息:
可能我們對於所謂「環境議題」,一直認知為「等於生態問題」。但是我們現實面對的是,環境議題包括的是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及生態等面向的問題,我們可以專心處理其中一個面向,但無法忽略其他面向。
也可能是我們習慣於忽略環境議題中的法制面向。法制提供我們處理議題的行為規範,在法制訂定下來之後,就是「拴釋」與「執法」的問題。但是對於法制,我們習慣於便宜行事。
簡單講,環境議題的處理,或許可以相當簡化成三個階段:生態、經濟等諸面向的討論、形成法制、執法。
就第一階段而言,有很大的討論空間,這是正常的。對保育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最後的貓熊
http://www.bookzone.com.tw/Publish/book.asp?bookno=gb046
就第三階段的執法而言,如果農委會「依法處理」,貓熊應該不可能來台,除非申請者拿得到符合 CITES 規格的文件,但這是不可能的。因此簡單講,接受貓熊贈與的始作甬者不是太笨,就是私心太重。
我對於第一階段的討論不是很瞭解,但據我對第三階段的粗淺瞭解,貓熊問題根本不需這麼多口水,會有這麼多口水,表示可能我們並不瞭解法制,或者我們根本自我(國家)定位混亂。
因此,若您著重生態與經濟面向的話,或許以上可以提供您一些不同的思考方向(簡單地說,既使貓熊與企鵝的生態條件一樣,但其他面向的條件並不一定一樣);若您著重的是法制面向的話,您可能要看一些有關 CITES 的資料。
熊為何能夠引起這麼多風風雨雨,這透露出一些訊息:
可能我們對於所謂「環境議題」,一直認知為「等於生態問題」。但是我們現實面對的是,環境議題包括的是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及生態等面向的問題,我們可以專心處理其中一個面向,但無法忽略其他面向。
也可能是我們習慣於忽略環境議題中的法制面向。法制提供我們處理議題的行為規範,在法制訂定下來之後,就是「拴釋」與「執法」的問題。但是對於法制,我們習慣於便宜行事。
簡單講,環境議題的處理,或許可以相當簡化成三個階段:生態、經濟等諸面向的討論、形成法制、執法。
就第一階段而言,有很大的討論空間,這是正常的。對保育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最後的貓熊
http://www.bookzone.com.tw/Publish/book.asp?bookno=gb046
就第三階段的執法而言,如果農委會「依法處理」,貓熊應該不可能來台,除非申請者拿得到符合 CITES 規格的文件,但這是不可能的。因此簡單講,接受貓熊贈與的始作甬者不是太笨,就是私心太重。
我對於第一階段的討論不是很瞭解,但據我對第三階段的粗淺瞭解,貓熊問題根本不需這麼多口水,會有這麼多口水,表示可能我們並不瞭解法制,或者我們根本自我(國家)定位混亂。
因此,若您著重生態與經濟面向的話,或許以上可以提供您一些不同的思考方向(簡單地說,既使貓熊與企鵝的生態條件一樣,但其他面向的條件並不一定一樣);若您著重的是法制面向的話,您可能要看一些有關 CITES 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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