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要濕地及濕地保育法研擬歷程
2005年12月內政部依行政院永續會決議,劃設台灣濕地及珊瑚礁分佈範圍。2006年10月內政部營建署邀集專家學者、部會代表及相關NGO團體成立「國家重要濕地評選小組」,進行國家重要濕地評選作業,選出75處「國家重要濕地」,2011年公告82處「國家重要濕地」,2014年6月24日新增第83處,其中「國際級」濕地2處、「國家級」濕地40處、「地方級」濕地41處。同時,內政部營建署從2009年就開始連續3年委託研擬濕地法及相關法令,經過檢討修訂後送立院審查,「濕地保育法」乃於2013年6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自2015年2月2日起正式施行。
- 2014年7月2日經總統令公布濕地保育法,預計一年後正式施行
- 2014年8月至12月進行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確認
- 2015年1月28日由內政部公告曾文溪口濕地等42處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確認範圍
- 2015年2月2日濕地保育法正式施行
濕地保育法第40條的爭議
濕地保育法第40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國際級及國家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
以實際參與本法研擬及協商的重要人物的角度來看:濕地保育法立法協商時,時任立委的邱文彥擔心未來濕地法正式實施時,是否會因為重新執行範圍公告,而讓已公告的全國重要濕地全面瓦解?於是特別增訂該法第40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地方級國家重要濕地,於本法施行後,視同第12條第1項之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並予檢討;其再評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分批公告,不受第10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賦予內政部可以抵擋壓力的法律依據,同時也等同禁止內政部趁施行前空窗期上下其手。然而「營建署同仁私下戲稱濕地法第40條根本就是流氓條款、內政部預定在1月底前重新公告調整範圍後的重要濕地。」乃「在2015.02.02溼地法正式施行前的業務看守期間,逆向操作,企圖搶在1月底前,將早已劃定公告之國家級與地方級重要溼地範圍,無視溼地水系及生態系之完整性,恣意調整範圍,重新公告多處被剔除範圍的國家重要溼地範圍調整的公告,明顯越權亂紀。」(惜根台灣協會)
前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組長張維銓表示:之所以制訂40條,是怕現有這些珍貴濕地有所損失、衝擊。無論是法規會或法務部都認為此條文具有擬制效力,由原來的行政公告直接銜接濕地保育法是沒有問題的(環境資訊電子報,2015/2/2)。就行政單位而言,擔心的是程序上的問題,而且也瞭解到地方政府及民眾對劃設國家重要濕地的疑慮,因此於2014年分別就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所在地召開說明會,重新範圍確認,才於2015年1月28日公告確認後的範圍。此舉也召致保育團體的批評。
內政部營建署上午在北門區圖書館舉行國家重要濕地–北門濕地(國家級)範圍確認說明會,邀請地方民眾、漁民及專家學者與會;但會議剛開始,就有與會民眾表達堅決反對劃設濕地,並認為中央做法是霸王硬上弓,根本沒有知會地方民眾,就把許多私有地劃入濕地範圍內。會議主持人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副組長歐正興試著解釋說明會的目的,但不被抗議民眾接受。隨後會場內的說明會布條被扯下、桌子也被推倒,一度由現場的員警出面維持秩序,混亂場面才沒有擴大。受邀與會的崑山科技大學環境工程系教授翁義聰尚未正式發言,就被多名民眾指責為「惡法」護航,隨後在員警的護送下離開會場。抗議民眾現場發起連署反對北門濕地劃設,最後會議不了了之。(中央社,2014/10/28 北門濕地劃設 說明會遭杯葛)
從評選重要濕地到公布濕地保育法過程的幾項問題:
- 國家重要濕地在2006年由營建署發起評選時,主要是由民間團體、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遞件。
- 因為是鼓勵性質,後續行動計畫也有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傾向支持且多多益善。
- 評選時並沒有預料到會有濕地保育法,後來地方政府也對是否能管理這些濕地有疑慮。
- 民眾絕大部分並不關心、不瞭解何謂濕地?何謂重要濕地?
濕地保育法的宣傳與溝通
濕地保育法的特性:1)強調資源明智利用,而非區塊保護。2)尊重現況使用,而非限制使用。且後續範圍確認及擬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時,濕地及計畫範圍也是以公有地為主,儘量避免涉及私有地,且儘量考量現況使用不受到限制或干擾。但民眾的反彈依然相當強烈,可參見保育利用計畫規劃過程及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再評定過程的衝突。
營建署從2009年投入3千8百萬元,補助並整合縣市政府、民間環保團體以及在地社區的力量,推動「國家重要濕地生態環境調查及復育計畫」,後續持續補助,以100–105年保育行動計畫總經費約16億,其中實際用於民眾宣導者約1千萬。106–110針對國際級及國家級則編列約6億元經費,其中實際用於民眾宣導者應該也不會太多。
2014年7月2日公布濕地保育法後,實際站在第一線的民間團體一般而言依然是生態調查、志工培訓、導覽及講座,而在民眾的宣導、溝通、環境教育及意識提昇 (Communication, Education and Public Awareness, CEPA) 方面著墨不顯著。因此當民眾反對政府執行保育利用計畫及再評定時,民間團體只能指責政府施行不利。
惜根台灣協會 - 溼地保育法上路,真的是「錢坑法案」? http://www.tol-taiwan.org/35696389883489221205/1
環境資訊中心 - 內政部還有臉慶祝世界濕地日 http://e-info.org.tw/node/105225
環境資訊中心 -《濕地法》今上路 兼顧保育、利用 保護區更親人https://e-info.org.tw/node/105016
營建署 - 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 http://wetland-tw.tcd.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