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陽泰(Tonio Andrade)在其博士論文指出,荷蘭時代的台灣乃是一種「共同/共構殖民主義(co-colonization)」,也就是「荷蘭人統治下的中國人殖民地(a Chinese colony under Dutch rule)」,這種殖民方式,乃是「由荷蘭人提供軍事和行政架構,造就荷蘭和平的局勢;而中國殖民者則在荷蘭保護傘下狩獵、撈捕與耕種。」
韓家寶(Pol Heyns)認為荷蘭與中國人的合作情況,應該是「殖民行政當局和企業家間(無論是荷蘭人還是中國人企業家)的相依互賴」,韓家寶指出,雖然VOC當局禁止公司官員私下投入商業貿易,但仍有公司官員(及神職人員)投入土地開發事業,以及投標經營稅權等活動。
歐陽泰所提出的「co-colonization」最早是由韓家寶碩論專書所引介,並翻譯為「共同殖民主義」。後來歐陽泰的博士論文改寫成專書,中文版由陳國棟寫了推薦序,序中認為「co-colonization」應譯為「共構殖民主義」較為適宜,因為「支配者仍然是歐洲人,漢人只是在圖利自身的情況下接受歐洲人的制度、聽從其安排而已」,譯成「共同」偏向平等分享,譯成「共構」可以隱含歐洲人主導、漢人配合的意味。
無論是「共同」或「共構」,其原文就是「co-colonization」。歐陽泰之所以提出「co-colonization」,因為他認為,典型近代歐洲殖民型式,應該是歐洲人藉著軍事與政治支撐著經濟擴張,在全球各地進行墾殖、貿易與移民;但荷蘭福爾摩莎的情況卻是,由中國人進行墾殖、貿易與移民。雖然韓家寶提出也有VOC官員、牧師開發土地與競標贌稅權,但那畢竟不是VOC的主要工作。
歐陽泰雖然使用史景遷式的敍述史學書寫方法,但他的專書背後仍套用了兩個理論。一是皮爾森(M. N. Pearson)的「國家體制」理論,皮爾森認為歐洲人之所以能在全球進行經濟擴張,主要是得到國家體制的支持,相對地,亞洲人的經濟活動很早就在東南亞相當活躍,但因為國家重農抑商,因此為歐洲所趁。二是衛思韓(John Wills Jr.)的互動萌生現象(the interactive emergence of European dominance)理論,提出歐洲人在已有的貿易基本結構中,依賴當地族群團體建立殖民地,在一種「被包容的衝突中」產生出共生關係。很清楚地,歐陽泰提出的台灣共同殖民主義,乃建立在上述兩個理論的基礎上。
鄭維中在歐陽泰專書的譯序中提到,「殖民」此字在十九世紀以來被視為負面用語,而壓倒了語源中所帶有的「移民」之意。另一方面,民族主義的影響也加深或迴避「殖民」字眼的使用,例如歐陽泰的中文老師唐久龍(師大語言中心)一再強調「中國沒有殖民主義。如果有的話,南洋大部分地區早就是中國的了!」這裡講的就是近代歐洲型式的殖民主義。因此,「墾殖」、「開發」就成了較適宜的用語。
荷治時漢人在台灣,是受到荷蘭VOC控制下的委屈求全;明鄭、清帝國國家體制的支持下,漢人的墾拓則成了一部「台灣開發史」。1895年馬關條約日本帝國領有台灣,在當時,「殖民」是現代富強國家必走的道路,並非負面用語,因此帝國政府為了台灣的「殖民」、「拓殖」方式展開辯論,這些現在視為負面的字眼見諸當時刊行的公私文書,就成了日本帝國主義邪惡地殖民台灣的證據。戰後,特別是1949年中國難民大舉流亡來台,則是大時代的播遷。
延伸閱讀
歐陽泰(2007),福爾摩沙如何變成台灣府?
韓家寶(2005),荷蘭時代台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台北:播種者。
貓吉拉 - 陶淵明狂想曲